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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制度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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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四木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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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2
      安徽青年小吴和四川青年小军有着几乎相同的遭遇。他们都因在体检中被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而被所在地教育部门拒绝录用为教师,小军还被当地教育局泄露了隐私。小吴和小军先后到法院起诉所在地的教育部门,两起案件分别被称为“国内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和“国内艾滋感染者隐私泄露第一案”。
    10月27日,小军因“就业遭遇歧视且私人信息泄露”起诉四川教育部门被立案,国内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隐私泄露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在近日针对上述案件举行的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发出警告称,我国目前很多规范文件已经将就业歧视制度化,包括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

   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工作的权利
    “我想当老师,我想要这个岗位。”这是小军重复得最多的一句话。

    小军至今并不知道自己是如何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怕家人接受不了,他没有告诉父母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消息。突然面对如此大的压力,小军也是很无奈,“我只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是艾滋病患者。只要没有发病,可以像常人一样工作和生活。我在考试中成绩很出色,说明我有能力担任教师,当教师是我的梦想,我只想走上讲台教孩子们音乐。”

    出生在四川省大凉山贫苦农民家庭的小军,通过自身努力,考上了当地一所师范学校的音乐师范专业。2002年毕业后,他开始在当地一所小学当代课教师。2006年,他所在的地区举行代课教师转正考试。小军报了名,但遗憾的是,以1分之差与教师岗位失之交臂。之后的几年,为了生计,他不得不暂时放弃当教师的想法,开始外出打工。

    2010年6月,小军报名参加了四川省盐边县事业单位教师岗位考试,报考了盐边县小学音乐教师的岗位。8月9日,小军参加了笔试。8月20日,小军在小学音乐类岗位以第二名的优异成绩参加面试。23日,根据盐边县教育局的公告,小军通过笔试和面试,进入体检程序。

    体检后,小军才知道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不仅再次跟自己喜爱的教师岗位失之交臂,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消息还被相关部门公开,这让他痛苦万分。小军决定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向盐边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盐边县教育局不予录用违法,对于泄露原告隐私的行为,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无独有偶。今年,安徽省安庆市某学校招聘教师。某师范大学毕业生小吴连续通过了笔试、面试,但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已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安庆市教育局对其作出了不予录用的决定。

    被拒录后,苦闷的小吴开始在网上查询相关知识,了解到处于潜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能力上与非感染者并无任何不同。《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都明文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安庆市教育局的做法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实际上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歧视。

    小吴也选择了向法院起诉。10月13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开审此案,据悉,法院将于11月内宣判。该案被称为国内“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

    “就业歧视”被制度化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小吴和小军在报考教师时,均被按照公务员的体检标准进行筛查,被迫远离三尺讲台。

    “这种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小军说,“我只是病毒携带者,我有完全的工作能力,没有任何症状。工作中也不会传染学生和同事,完全可以胜任教师的工作。”

    “公务员招考要求中,年龄歧视和健康歧视100%存在”;“96%的应届毕业生表示在求职过程中遭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就业歧视”。这是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进行的“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和“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得出的数据。

    “很多规范文件已经将就业歧视制度化。”调查的主要参与者、中国政法大学的刘小楠副教授说。刘小楠表示,这些文件的规定与《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的规定是相抵触的。

    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03年我国政府出台了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四免一关怀”政策,要求“各级政府扶助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相关规定,明显违背了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政策精神。”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

    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负责人常坤认为,公务员招聘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将会产生负面的示范效应,对公众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一方面,有可能使公众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产生更多的歧视和恐惧,同时也非常可能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更加隐蔽化,抵消卫生部及相关部门这些年的艾滋病防控工作,增加整个社会的艾滋病预防工作的难度,不利于艾滋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常坤说。

    “歧视不是一天能够消除的,尤其是在人们的观念中,但法律是保护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最后的底线。法律绝不能因为社会偏见的存在而放弃对他们的保护。”中央党校教授靳薇表示,先把最基本、最‘底线’的制度层面上的歧视消除,人们观念也会跟着进步,“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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