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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经》中与名家辩论所涉及的逻辑命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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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谭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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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0-05-04
光中的哲学

墨子系列之三十一
 
墨家后学之所以致力于逻辑问题之探讨,主要原因在于与名家辩争。其中部分问题亦与道家之理论有关。就其最重要者言之,则有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对同异问题之讨论,第二部分对坚白问题的讨论,第三部分为对流行之诡辩之驳斥。此三部分皆与名家之说有关,同异问题亦涉及道家之观点;盖就此问题而言,道家所持观点实与名家观点甚为相近。
 
合同异
 
“合同异”即否认“同”与“异”二概念之确定性。万物毕同毕异之说(世界上不存在两片相同的树叶),虽似诡异,其实甚为浅显。万物彼此间皆有某一层次、某一部分之相同,亦有许多异点。取其异点,万物之中无两物相同,甚至同一物在两瞬间中,亦成为互不相同之两状态。

《经》上论同异之确定意义,分为四种,其文曰:同:重,体,合,类……异:二,(不)体,不合,不类。

《经说》上释之曰:“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依此,所谓“同”,有四种意义:第一为两类完全重合,两类虽各有一名,但分子完全相同;此为“二名一实”,即“重同”。第二为互相连属,属于同一整体者,如手足“同”为某一人之手足,此乃所属之“同”,称为“体同”,盖谓同属于某一体也。第三为位于同一范围之中,如二人在同一室中,此为“合同”。第四为某一条件相同,即所谓“有以同”;倘二者有某一条件相同,则二者同属于此类,称为“类同”。例如:白玉与白粉有“白色”一条件相同,二者皆属于“白类”,即有“类同”之关系。

《经》所列四种“同”,唯第一种涉及类与类之关系,其余皆就个体言。

至于对“异”之解释,则纯就“同”之条件之缺乏言之,故曰:“异:二必异,二也;不连属,不体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类也。”

如此,“同”与“异”皆有确定意义,则“万物毕同毕异”之说可以破矣。庄子所谓“有其同者视之”、“有其异者视之”皆应解释为“有以同”、“有以异”,而不能由此证“体同”或“重同”,亦不能推出“物一体”。盖万物有同处,不碍其有异;同自同,异自异;道家与名家之诡辩实无严格意义也。

同异之词义既定,进一步墨家乃评公孙龙之说:“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经》下)。又有:“牛马之非牛,与可之同,说在兼。”

《经说下》,此段则曰:“牛狂与马惟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曰之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若举牛有角,马无角,以是为类之不同也,是狂举也。犹牛有齿、马有尾。或不非牛而非牛也可,可则或非牛或牛而牛也可。故曰牛马非牛也,未可。牛马牛也,未可。则或可或不可,而曰牛马牛也未可,亦不可。且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则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无难。

此段之主旨在谓,二类之同异,先须视其定义条件或类差;如所取条件并非两类之类差,则由此而论同异,皆有错误。

其次,则以牛与马合为一类,论“非”字之意义。“牛与马”之类有一部分与“牛类”及“马类”重合,若就“相等”论之,则“牛与马”之类非“牛”亦非“马”,此并无难解处。“牛”与“马”各成一类,“牛马类”则为二者合成;只要“牛不非牛,马不非马”,则即无难。

总之,两类不重合,而仍相交,小类可包于大类中(如牛类包于牛马类之合类中),如此,则不能就“不相等”而言“非”,此为墨家驳公孙龙之理论,亦可用以评论“白马非马”之说。盖如就类之包括关系言,则“白马”与“马”虽不相等,而“白马”类包括于“马”类中,则亦无难矣。
 
坚白论
 
今本《公孙龙子·府迹》:“龙之所以为名者,乃以白马之论尔”。足见“白马之论”为公孙龙理论之中心所在。“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名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公孙龙子·白马论》。此处所揭示之“形”与“色”之分别,即涉及知觉能力之分别。注意此中“非”之含义,公孙龙之论证中所证明之“非”,实为“不相等”之义,而并非不相属之义。

“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是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如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公孙龙子·白马论》。此所谓:如有黄、黑马在,问有马否,则应之以“有”;问有白马否,则应之以“无”。帮黄、黑马不变,则应之不同,此见“马”与“白马”之不同。然此所谓不同,实即不相等。就“不相等”而言,“马”与“白马”为两个问题,“马”为大类,“白马”被包于此类之中,范围较小,自然不能相等。

但公孙龙用一含混不明之“非”字,遂使人误以为“白马非马”乃指白马不属于马类,此则于理难通。

“白”与“马”乃两个概念,“马”之为“马”,与“白”并无一定关系,“白”并不是构成“马”是否为马的必要条件。公孙龙以一则“非”字作含混之否定,论证所及只是二类“不相等”之问题,而结论则似乎否定一切包含关系。二则指出“白概念”非“马概念”,“马概念”亦非“白概念”,“白”与“马”变成了两个分割的类属,“白”独立于“马”的类属之外。(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

离坚白之说原以“坚、白、石”之辩为中心。此说之原始材料见于《公孙龙子·坚白论》:“坚、白、石,三,可乎?曰:不可;曰:二,可乎?曰:可。曰:何哉?曰: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

此谓“石”不与“坚”及“白”同时相离,但“坚”与“白”则可以互离;“石”与“白”为“二”,“石”与“坚”亦为“二”,故曰:“其举为二”。然则“坚”与“白”如何能相离?公孙龙即就知觉能力释之,而谓:“视之不得其所坚,而得其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得其坚也,无白也。”

此所谓由视之知觉仅能得到“白”,由拊之知觉(应为感觉)仅能得“坚”;不视则不得白,不拊则不得坚。故“白”与“坚”并非必然一同呈现于知觉中,则“白”与“坚”可以相离。其所以相离者,则因二者本为两个不同之性质,为不同之知觉能力所把握者。

公孙龙之“离坚白”,实以“性质”之独立存在为理论基础,其论证则二者呈现于不同感觉中为据,故只能讲“坚”与“白”之离,而不能言“石”与二者之离,此所谓“三”为“不可”。
 
类观念
 
“性质”可视为一“概念”,可视为一“理念”,亦可依逻辑意义视为一“类”;公孙龙之旨趣,亦重名言之研究。故倾向逻辑问题者亦多。坚白论既强调“性质”之独立性,进一步即涉及“类”之问题。故《通变论》中乃论类之关系曰:“羊与牛唯异;羊有齿,牛无齿,而牛羊之非羊也,非牛也。未可。是不俱有,而或类焉。”此谓以“羊”与“牛”合为一类,则此类既不等于“羊”类,亦不等于“牛”类——公孙龙所用之“非”字仍指“不相等”。就其不同之条件讲,此羊牛之合类中之分子并非皆具此种条件(如有齿或无齿)。若就其相同之条件讲,则有另一问题,即:“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是俱有,而类之不同也。”此节主旨在说“羊”与“牛”之合类,则非“羊”、非“牛”,亦非他类。此盖公孙龙初注意类之重合同问题之议论。倘就逻辑问题言,则此处所涉者不外类与类之关系如何,及一类之分子之决定条件为何而已。

对坚白问题,《墨经》亦持反公孙龙之立场,认为“坚”与“白”并非相离,且公孙龙之论证未能证其相离。关于此题,《经》上下皆论及之。《经》上谓:“坚白,不相外也”、“撄,相得也”

此二点相连而皆涉及坚白问题。《经说》上释之曰:“坚白异处不相盈,相非是相外也。”
其下释“撄”一条,续谓:“尺与尺俱不尽,端与端俱尽,尺与或尽或不尽。坚白之撄相尽,体撄不相尽”。盖谓,坚白倘相离,则不能相盈,必须相非,即互相排斥。然坚白之相合(撄)则为全部相合,二者不相外,与“尺”不同。故上一节论“盈”,又谓“于石无所往而不得”;盖《经》上论“盈”(集合体)及“撄”诸节,皆为评坚白说而立也。

《经》下所说则较完整。《经》下有:“不可偏去而二,说在见与俱、一与二、广与修”、“于一有知焉,有不知焉,说在存”。

前条在《经说》下释曰:“见不见,离,一二不相盈,广修坚白”。此谓两性质一见一不见,视之为“离”,则不相盈,如“广度”与“长度”亦可如此说。然物有广与修,广修并不相离,坚白亦当如是观。于后条,《经说》下则曰:“于石一也。坚白二也,而在石。故有智焉,有不智焉可”。此谓公孙龙以视之不得其坚,拊之不得其白为论证以言相离。一石而有坚白之性,则知其一不知另一之时,并未否定二者之“在石”也。此盖指公孙龙之论证仅有证知觉能力分离之效力,并无证坚白分离之效力。

就坚白问题言,名家原意在说明“性质”之独立性;墨家则只论存在问题。二者所涉之问题不同,故不能有胜败可说。
 
名与谓
 
《经》上论“名”与“谓”,最为精严。《经》上有:“名,达,类,私”、“谓,移,举,加”。

《经说》上释“名”曰:“名,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之名”旧误为“文多”);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

《墨经》所论“三名”,即“全类”、“类”与“个体”;“物”指全类,一切皆以为名;“马”为普通类,有此条件之物即必以是名;“藏”为个体,故是名止于是实。

《经说》上释“谓”,则曰:“命狗犬,移也(原误为:“洒谓狗犬命也”六字,“洒”为“移”字之误),狗犬,举也;叱狗,加也”。

此处三“谓”,“移”指类与类之包括,谓“狗”是属“犬”类者,即“移”(因“狗”原指“未成豪之犬”,见《尔雅》);“举”则指定义关系。如以“狗”为具有某条件之犬,则为“举”。“加”指将个体归类,如说“这是狗”即“叱狗”之意,则为“加”。

观此可知,《墨经》中对系词之功用已有所见,能区分三种“谓”,即能解“是”字之三种意义。尤可注意者,乃此处已能区分“个体与类之关系”及“类与类之关系”,以同时代之西方逻辑比观,则《墨经》所接触之问题,当时西方人尚未了解也。三名三谓之说,皆有贡献。惜无后继者。
 
辩术
 
《墨经》中许多批评他派的言论,它的对象都是墨子时代所不见的。如“辩,争彼也。辩胜,当也”(《经》上)。“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经》下)。这些都是针对道家庄子的“辩无胜”论立言的。庄子《齐物论》云:“辩也者,有不见也。”又云:“大辩不言。”又云:“既使我与若辩矣,若胜我,我不若胜,若果是也,我果非也邪?……然则我与若与人俱不相知也,而待彼也邪?”不但说辩无胜,甚至根本就不主张辩论。所以,《墨经》要批评他。如《经》下“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非诽者悖,说在弗非”等,都是驳庄子的。此外,《墨经》还有批评邹衍、告子等的言论,也都是墨子时代所不及见的。

《小取篇》论及辩论之技术或方法,则有辟、侔、援、推之说。其言曰:“辟也者,举也,(即他)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

此中,“辟”即“譬”之意,以物喻物是。“侔”则以言喻言。“援”则是取对方所据之理由而驳对方之结论。“推”则是指出对方所否定者与其所肯定者之相同处,而驳对方之肯定及否定。
 
(本文选自劳思光《新编中国哲学史》第一卷230 -248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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