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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0-03-02
荀子名学研究在美国
李哲贤

摘要
  荀子乃先秦儒学之殿军,其学无所不窥,举凡政治、社会、经济、名理、心性、人生等皆有其个人之弘识。有关荀子之研究,在美国汉学界已作出极为可喜之成绩。唯历来有关荀子之研究,美国学界多着重其心、性、天、礼或政治、伦理学说之阐述,而较疏于其名学之研究。然而,就目前已发表论着而言,无论是在釐清荀子之哲学立场抑或对于名学之分析等,亦颇有其独到之处,值得吾人之借镜。
本文题为〈荀子名学研究在美国〉,所讨论之对象以曾在美国从事教学或研究之学者所已发表之英文论着为准,分别就一些较为重要之着作作一论述,且就已有之研究成果,作一述评,并说明其未来可能之研究发展方向。
关键词:荀子、名学、约定主义、唯名论、逻辑思想

一、       前言
  西方汉学界对于《荀子》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十九世纪后半叶,英国学者A.Wylie在其论着Notes on Chinese Literature(1867)中对荀子的介绍。 其后,同样是英国学者,James Legge(理雅各)在1893年出版的Chinese Classics中,将荀子之〈性恶〉篇收于《孟子》译文后之附录中。然而,《荀子》一书之翻译,则要等到二十世纪之后,才开始出现。荷兰汉学家Jan J.L. Duyrendak在1924年首先英译荀子之〈正名〉篇 ,其后美国学者Homer H.Dubs(德效骞)在1927年出版荀子一书之专着,次年又出了一本《荀子》之选译。 Dubs可说是西方汉学界最早全面译介《荀子》之学者,由此而开启美国汉学界的荀子研究。
     然而,直到1950年代,《荀子》始有新的译作出现。梅贻宝有《荀子》之三篇译作:〈正名〉、〈劝学〉、〈王制〉。 Burton Watson在1963年出了《荀子》之选译本 ,而陈荣捷则有〈天论〉、〈正名〉、〈性恶〉三篇译文。将上述Dubs,梅贻宝,Watson及陈荣捷等四人之译作加以比较,可发现,在四种《荀子》之选译作品中,〈正名〉篇是唯一四家皆有选译之篇章,由此可见,〈正名〉篇颇受学者之重视。然而,从目前美国汉学界已出版之《荀子》相关论着看来,有关荀子名学之研究,在量方面实明显不足。
  荀子乃先秦儒学之殿军,其学无所不窥,举凡政治、社会、经济、名理、心性及人生等皆有其个人之弘识。有关荀子之研究,在美国汉学界已作出极为可喜之成绩。唯美国学界历来有关荀子之研究多着重其心、性、天、礼或政治、伦理学说之阐述,而较疏于其名学之探究。然而,就目前已发表之论着而言,无论是在釐清荀子之哲学立场,抑或对于名学之分析等亦颇有独到之处,值得吾人之借镜。
本文题为〈荀子名学研究在美国〉,所讨论之对象以曾在美国从事教学或研究之学者所已发表之英文论着为准,分别就一些较为重要之着作作一论述,且就已有之研究成果,作一述评,并说明其未来可能之研究发展方向。

二、荀子名学研究述要
(一 )德效骞:〈逻辑理论〉
  本文乃德氏所撰《荀子—古代儒学之塑造者》中之第十三章。本书乃西方学界第一本荀子研究之专着,在该书中,德氏除了对荀子之学说作全面性之探讨外,亦对荀子之生平和着作等相关问题作了介绍。
  德氏在〈逻辑理论〉中,首先指出在中文中,逻辑一词在字面上乃意指名学(the study of terms)而言,且逻辑问题之出现,首先是关于名之问题而非关于辞或判断(judgment)之问题。德氏以为荀子係中国古代哲学思潮中儒家之殿军,因此,他受到所有不同学派思想的影响。虽然,荀子对于先秦诸子之学说有所评骘,但是,他也深深地受到他们的影响。因此,作者认为他必须提供中国古代逻辑理论发展之历程,如此,始能理解荀子之逻辑学说。底下德氏即略述各家之逻辑思想:

1.    孔子之逻辑思想
  孔子逻辑之基本概念是「正名」。任一行动或思想皆起于观念,名代表观念,因此,赋予行动以方向,且生活和社会组织的焦点的就是这些名。因此,正名乃改革社会和道德所不可或缺的。而下列这段话则是了解孔子哲学的最重要陈述: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阖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正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孔子以为所有的改革,以及以正道去教导人民,皆必须透过正名的媒介。因此,孔子提出正名之所以正政之主张。此外,正名之目的在于建立一种是非的客观标准,因此,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主张,由此,正名乃成为儒家伦理学和是非之判准的来源之一。而孔子在正名方面努力的结果是促成中国古代逻辑的发展。荀子之逻辑即是孔子学说的直接产物。同样地,我们发现墨子和杨子也发展了逻辑。孔子的正名学说成为中国逻辑之来源。

2.    老子之逻辑思想
  德氏以为在中国古代逻辑之发展中另一具有重大影响的是老子。老子乃是第一位处理名实关係此一中国逻辑之重大问题的哲学家。
  老子和孔子的逻辑思想颇为不同。老子以为名并非存在,而是在于表达实之本质。名和实或事物是不同的。更重要的是名与名之间彼此是相对的。由此,吾人发现相对主义(relativism)之萌芽,而此亦日后非正统思想之特色。

3.    杨子之逻辑思想
  杨子是一位快乐主义哲学的个人主义者(The Cyrenaic individualist)。他对名实所作之区分与老子不同。老子主张,虽然事物改变,但是本质却是真实而可靠。杨子则是反对此种实在论(realism),而走向另一极端:名并非实在,名是人为之产物,他并不承认任何共相(universal)之存在,而只承认殊相(particular)之存在。实并无名,而名亦无实。名只是人为之产物,名只是人类所创造,且不是真实的存在,而实当然亦非名所赋予的。这是极端的唯名论(nominalism)。
  由此,杨子推论出两个重要之结论:(1)所有的名、礼和规则都只是人类的创造,本身并无相当之实在性;(2)只有个人是重要的,因此,人伦关係是不重要的,并且每一个个人都可以做他所喜欢作的事。杨子以极端之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贯彻其学说。

4.    墨子之逻辑思想
   墨子原是孔子的学生,但是他脱离儒家之保守主义,并且想要斩断过去,并且以功利主义来加以改革。这种凡事皆根据一种单一原则的企图表现出墨子的逻辑心灵。为了使他的新学说具有说服力,墨子乃提出三表法。所谓三表法是:(1)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2)原察众人耳目之实;(3)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人民百姓之利。在三者当中,墨子特别强调第三表,因为墨子是依据逻辑来表现出他的功利主义。但是遗憾的是,墨子的诠释太过狭隘,且使用它来批判音乐是浪费且无用。墨子这种功利主义之所以失败的主要理由之一就在于它太狭隘。
  墨子之后,其后学则发展出墨辩之逻辑学。在墨辩中,名可分为三类,即达名、类名,和私名。此外,根据墨子之三表法,墨辩亦发展出一套知识论。而墨辩对于古代中国哲学的贡献如下:(1)墨辩发展出一种介于孔子之实在论和杨子之唯名论之间的概念论(conceptualism),此种概念论是使实只作为主词,即被论谓之主体,是指一个具体的对象;而名只作为谓词,即论谓之内容,是从具体对象中抽象出来的本质。(2)他们的科学方法(3)强调研究和推论,因此,开启通向科学贡献之门户。
  荀子对于先秦诸子思想之批评仍然持续且非常严厉。他不仅写了一篇〈非十子书〉来批判诸子,并且他的学说亦持续地针对他们而加以批判。
  作为孔子的真正传人,荀子将「正名」视为他基本的逻辑原则。正如孔子一样,荀子相信公私生活中之所有罪恶和困境都是来自于名之不正,因而没有是非之真正标准。因此,荀子说:
  今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是非之形不明,则虽守法之吏,诵数之儒,亦皆乱也。
  故唯有王者起而制名,名定而实辨,始能建立是非之正确标准。可见,对于荀子而言,逻辑是以伦理政治之要求为正名之目的。
  德氏在本章中,主要是根据荀子〈正名〉篇之内容来加以疏解。其中包括「所为有名」,论制名之目的。「所缘以同异」,论同名异名之所由起。「制名之枢要」,论制名之原则,名之类别和名之用法等。在制名的原则方面,荀子特别强调名的社会性格。荀子认为名具有固定而确定的意义,但只是由约定俗成而来。但是约定俗成并无法赋予一种绝对而固定之标准,如荀子所想的,因为个人可以决定不去赞同约定俗成之原则。因此,荀子决定藉由王者或政府之力量来赋予名之绝对之性格。
     又德氏亦提到荀子对于名之分类。德氏认为墨辩将名分为达名、类名和私名三类;而荀子只分为达名和类名两类(即大共名和大别名)。德氏以为荀子可能并不认为私名是值得加以分类;或可能荀子认为所有的名都是类名,虽然,荀子并未明说。此外,德氏指出对应于制名之三项原则,荀子亦提出各家用名之谬误,即所谓三惑。所谓三惑是指「用名以乱名」、「用实以乱名」和「用名以乱实」等。

二)顾立雅:〈荀子之权威主义〉
  本文係顾氏所着《中国思想:从孔子到毛泽东》一书中之第七章。顾氏在本文中将荀子之生平、着作和学说作一般性之论述,其中亦有涉及荀子之名学,试略述如下:
  顾氏指出作为一位哲学家,荀子令人感到兴趣的是,当他讨论语言理论时。荀子所处理之问题,甚至仍困扰着今日之哲学家。荀子提出之问题有:何谓名或语词?何谓概念?概念如何产生?何以人们在使用概念时是如此的不同?
     在中国古代有所谓的辩者(dialectician)提出诡辩,如「白马非马」等来赢得人心。作为当时儒家之主要代表,荀子必须与这些论辩对抗。荀子并不满足于只是处理这些问题,而是,试图研究语言的本质,并且建立语言之正确使用的规则。
  荀子首先提出的问题是「所为有名」,荀子的回答:名是为了满足谈论事物和事件之方便的需求而来,同时,名亦是人们所发明来提供这种需求。荀子指出制名之目的在于辨同异和明贵贱。
  其次,荀子提出「名之同异的基础」此一问题。顾氏指出荀子认为名之同异的基础在于感官。根据感官,感官认为事物属于同一类的,就是同类。顾氏指出荀子并不相信名与实之关係是固定不变的。荀子说:
  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名有固善,径易而不拂,谓之善名。
  荀子使用各种不同的关于语言的原则来分析先秦诸子之令人困惑之命题。此外,他更确立语言之正确使用来表达观念。可惜,后人并未重视荀子之学说。

(三)柯雄文:《伦理论辩:荀子道德知识论之研究》
  柯氏指出荀子之〈正名〉篇被视为具有极大逻辑兴味(logical interest)之作品,然而,柯氏并不认为荀子之名学与西方之逻辑是实质之同义语,盖荀子具有明显的伦理取向,因之,荀子并未以系统之逻辑理论的形式来详述其基本观念。荀子之正名学说主要在于关心道德地秩序井然之社会此一问题。依此,当荀子在解说与辩护其价值主张时,其所提出之论辩可被视为是伦理的。甚而,当荀子在论述其主张时,会有若干之推理作用,然而,此等推理与严谨之逻辑推论是有所不同。易言之,荀子在其名学中所提出之论辩,本质上是伦理的,而非思辩的,故柯氏对于荀子名学研究之重心即在于釐清其伦理论辩(ethical argumentation)观,并进而研究其道德知识论(moral epistemology)。
      本书旨在藉由儒家论辩概念之说明来对荀子伦理理论之某一面向作一哲学之重建。本书共分四章,首先提出伦理论辩的一些基本要素,其次,转向伦理推理之问题和使用准定义公式来解释评断伦理判断之标准的意义和表述。最后则以荀子对于错误的伦理信念的诊断之讨论作结。
      本书共分四章,兹分别略述如下:
  第一章〈表现之风格和胜任之标准〉:柯氏指出,论辩本质上是一种赋予理据之活动,用来解说和辩护其价值主张。此种论辩活动,广义而言,可视之为伦理的。此一伦理论辩之看法,对荀子而言,尤为贴切,盖荀子在其思想中,并未严格区分道德价值和非道德价值。
  柯氏在本章中描述伦理论辩之某些面相。首先对表现之风格和胜任之标准作大略之区分。柯氏指出要使论辩成为一种合作之活动,参与者应具备的理想素质有:不争辩、自尊与尊重他人、谦和之礼节和以仁心说、以学心听、以公心辨。至于胜任之标准,柯氏说明此乃做为一种理性活动的论辩之精华所在。所谓胜任之标准如下:1、辨与合,2、符验,3、说明论辩之目标(坐而言之,起而可设。),

4、其主张可以施行(张而可施行)。
  第二章〈论辩之阶段〉:柯氏在本章中主要讨论〈正名〉篇:「实不喻然后命,命不喻然后期,期不喻然后说,说不喻然后辨。」中之「命」、「期」、「说」、「辨」四种论辩活动。
  荀子认为语言之正确使用是实现良好秩序与和谐社会所必需。制名之阶段有二:1、认可,即对旧名赋予正当之地位;2、设立新名。而在制名之前,必先了解「所为有名」和「所缘以同异」。制名之目的在于「指实」,亦即在于「明贵贱」与「辨同异」。
  就论辩之四个阶段而言,柯氏将「命」解释成「限定名之所指」,此一解释颇为符合荀子之基本假设,即制名之目的在于「指实」,尤其是指出实物之异同。而事物之异同完全依据感官,更根本而言,是依赖心之徵知。而「期」,柯氏则解为「语言理解之一致」。「期」与「命」二者之作用不同。「命」之作用在于指出事物;而「期」之作用则在于促进人们在语言沟通方面之相互了解。至于「说」和「辩」,柯氏以为「说」是解说,而「辩」是证成。
  第三章〈伦理推理和定义之使用〉:柯氏首先将荀子之推理作用解释成类比推衍,亦即一种伦理知识之扩伸活动,或是一种将既有标准应用于非常情况之知识的扩伸活动。由于「理」与类之作用,此种活动或可被视为一种推理(reasoning),或具有推理作用之活动。此种推理与逻辑学者所研究之推论不同。
  其次,柯氏指出荀子之「正名」在于正确使用「名」。荀子在论述时,极为注意定义之作用,此可由荀子屡次使用「谓」字得到明证,大部分之「谓」字皆是用来界定以解说荀子对于某些名之用法。在《荀子》一书中,「谓」字大约出现四百次。柯氏藉由荀子书中「谓」字之不同使用,而提出一些准公式定义(quasi-definitional formulas),此等公式在伦理解说与证成中可扮演各种不同之角色。柯氏指出对于区别四个「谓」之句式,大体而言,在断定力之程度上有重大之差异。从「所谓」之不确定到「可谓」的确定但不强烈,再到「之谓」与「谓之」的较强烈断定。
  第四章〈错误信念之诊断〉:柯氏指出错误之信念由蔽而生。人若有所蔽,则可说陷于「惑」之状况。荀子并未说明认识之迷惑的心理根源,而主要是注意这些症状的语言性质,盖错误之信念用语言之表述最容易处理,此乃正名说实用面向最主要之关怀所在。不过,荀子所关心的是各种思想家所提倡之信念和判断。这些错误的信念主要包含于荀子有名之三惑说。所谓「三惑」是指「用名以乱名」、「用实以乱名」、「用名以乱实」。而荀子用来诊断三惑之图式,则是一种概念之架构,此一架构则是依据荀子之制名原则即所谓三标而来。

(四)陈汉生:〈荀子:实用主义之儒学〉
  本文係陈氏所着之《中国思想之道家理论:一种哲学之诠释》一书中之第九章。在本章中,陈氏首先说明荀子之思想影响及其思想概述。其后,则主要探讨荀子之名学思想,兼及性恶之问题。底下试略述陈氏对于荀子名学之看法。
  1.    陈氏指出荀子採用一种规范的、社会的正名学说,依此,名并非不变的。而名之改变之标准是历史传统,且唯有此一传统是正确之标准。此即遵守已然存在之约定俗成之标准。而此一标准即是此一传统之当前的拥护者—儒家之君子。荀子藉由成为一位关于道和诠释的约定主义者来解决正名之问题。
  2.    荀子之哲学目的集中于处理人性-心之哲学的名之问题。这些名或语词主要在于说明心如何使用语言来作社会之统合。荀子专注于自然—约定之区分。荀子确定所谓性是来自自然。荀子并为性、情、虑、伪等术语下定义。
  3.    荀子完成上述与人和人之行为相关之散名的界定后,指出此等名或语词係来自后王。荀子之目的与孔子相同。社会菁英使用语言的任务就是教育。统治者如同父亲,他们影响人民如何说和行动。当我们使用名,则我们可以区别事物或对象。而后,我们可以成功地彼此沟通心意。因此,君王可控制人民,且使其行为完美和谐。而政府的关键就在于塑造语言。
荀子以为正名之任务是属于社会菁英,而非碰巧获得哲学技巧之一般民众。因此,政府之目的宜持续以政治力控制名之使用。
  4.    荀子指出由于当今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以致名实之关係相乱,是非之形不明,甚至守法之吏和诵数之儒亦皆溷乱。因此,圣王之使命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在荀子政治的制名理论中的这种进步的主意仍是权威主义的。荀子仅允许圣王制名。社会上若有新的术语出现,则它们一定是来自于中央的威权,而不是来自有争议的哲学学派。
  5.    荀子提出制名之理论,其原则有三:(1)所为有名,(2)所缘以同异,(3)制名之枢要。荀子指出制名之目的首先在于明贵贱,而后才是辨同异。至于同名异名之所由起,荀子以为同异之语言学基础并不在于其外在之性质,而在于它结合我们作为一个类的性质,即荀子所谓同类同情之意。盖凡为同类,如人类,感官情形相同的,其感官接受外在事物的刺激,所摄取的物象是相同的。易言之,感官赋予吾人对于事物同异之基础。
  6.    在制名之原则方面,荀子特别强调约定俗成之原则。所谓「名无固宜,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荀子认为制名之基本要求是约定的一致性。因此,简易,实用和约定之使用即制名之基本要求。
  7.    荀子虽受惠于名家,然而,对于名家之理论则是轻蔑的。他採取一种主要是政治的立场来批评名家的诡论。荀子讨论名家,却不是以哲学家的立场来谈论哲学问题,而是採取一位关切维持秩序之统治者的观点来探讨名家之问题,而名家当然会危及国家社会之正理平治。
  荀子指出当时之诡论有三种即三惑:「用名以乱名」、「用实以乱名」和「用名以乱实」。
     陈氏以为诡辩论者并不代表思想的挑战。荀子之所以提出这些诡辩,只不过是在说明诡辩足以威胁制名之约定系统。统治者并不需要去研究或解决这些诡辩,而只要压制他们即可。

(五)Makeham:〈墨辩和荀子中唯名论者之命名理论〉
  本文乃Makeham所着之《早期中国思想中之名与实》一书中之第三章。在本章中,作者主要在考察中国古代思想中两个最发达的命名理论,其目的在于确认这些唯名论的命名理论的主要特色,尤其是荀子的命名理论,盖其命名理论乃孔子正名思想之进一步发展。以下试略述Makeham对于荀子名学之看法:
  荀子所谓「实」是意指特殊之事物。这种对于「实」的了解可由荀子对于「实」和「物」之区分中明显看出:
  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
  依荀子而言,「物」是以概括之方式来指称事物之对象,而「实」则是用来指称特殊之个别对象。事实上,「物」在〈正名〉篇中有其特别作用:
  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徧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
  荀子将名分为三类:大共名、共名和大别名。其中,大共名是唯一的,它是无所不包涵之最普遍的概念,而「共名」和「大别名」则是相对的。
      对于荀子而言,命名之目的乃在于区别不同之对象:
  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
  这是荀子唯名论之命名理论的核心。藉由制定特别的名称,统治者建立了区分对象的界域。唯有此时,命名始是约定俗成之事。
  在近代语言学家中,语言是一种社会约定的观念乃一平常之事。而Hansen也有类似的主张。荀子也确实承认对事物命名主要是一种随意而约定的性质。然而,对荀子而言,将实在划分成被命名之对象的方式是统治者的特权。荀子对于名的主要关切是实用主义的,而非语意学的。
     至于制名之目的,则荀子述之如下:
  故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
  名代表事物同异之标准。然而,最终的认可则是政治的而非哲学的:
  故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今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是非之形不明,则虽守法之吏,诵数之儒,亦皆乱也。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
  对荀子而言,王者命名的主权乃是绝对必要的。荀子所呈现的命名理论的图像是圣王已创造出一个足以确保社会和谐和政治秩序的名之系统。

(六)Hagen:〈荀子之使用正名:作为一种建设性设计之命名〉
  本文旨在挑战数位关于荀子名之地位的诠释者之观点。Hagen主张荀子之观点是与孔子相一致,即在于努力去影响语言的活动。根据他对翻译之重新考察和一些主要章节的诠释,Hagen主张名既不是称谓也不是一种特别的现象分类法。实者,荀子将名理解为促进社会目的的构成概念。最后,Hagen提出他对宜名如何形成及谁将负责其形成之看法。底下试略述本文之主要观点:
  1.Hagen指出正名就像多数中国古代学说一样,本质上是伦理的。正名并不是在知识论的意义上使名归于正的工作,而是为了社会和伦理的目的使名具有效力。当我们探究荀子之正名观念时,必须记住:正名是在整部论语中,当孔子回答各种伦理概念之问题时,孔子所持续从事之过程。正名并非一种解释在语言中已有什麽之过程,也不是一种独立于我们心灵活动之外有何存在的过程。
  2.Hagen指出,Makeham主张荀子之名是约定俗成,并且制名只是统治者之特权。Hagen认为,若依Makeham所言,则区分一个对象来符合任一标准,似乎是没有必要。区分一名所指涉之对象并无内在之适当性,然而,区分一对象之范围却是由命名而来。易言之,圣人有权界定名之范围。Goldin亦认为名本身是任意的,因之,无需讨论名之由来。而Hansen则指出荀子思想中之约定论之性格。
  3.关于制名之权责问题,Markham主张制名乃君主之特权。而Hagen则指出此并非意谓着君主之制名乃是任意的。君主有其社会目的,而名之区分应要达成其社会目的。此诚如Rosemont所言,对荀子而言,统治者有一主要政治功能,即任命足以治理国家政治事务之官吏。当统治者要决定制名之约定原则时,他会寻求最有能力之官吏,亦即知者之建议。虽然,制名之职责在于统治者,然而,实际上积极影响正名的却是其身边之知者。
  依此,对于制名乃圣王之特权以及制名之过程是居于统治阶级之利益此一看法,Hagen以为,这是不正确的。实者,Hagen的主张是正名的过程係统治者、有才德之菁英和人民之间的一种複杂的磋商。

  三、荀子名学研究述评
  根据上述美国汉学界有关荀子名学之研究,可以发现,学者在某些议题上之观点,颇为分歧,其中尤以荀子名学之本质,荀子正名之约定主义原则及荀子之哲学立场等三议题最具争议性且最为重要,兹分别述评如下:
 
(一)    荀子名学之本质
  关于荀子名学之本质的探讨,主要的问题是,荀子之名学是否即等同于西方亚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所创之传统逻辑(traditional logic)或形式逻辑(formal logic)。环绕此一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认为荀子之名学即等同于西方之逻辑;另一种主张则是认为荀子之名学并不即是西方之逻辑。对于荀子之名学採取「等同于逻辑说」之代表人物是德效骞。至于认为荀子之名学乃「非逻辑说」,主要是Cua和Hansen。
      德效骞在〈逻辑理论〉一文中指出,在中文中,逻辑即指名学而言。Cua则指出荀子之〈正名〉篇被视为具有极大之逻辑兴味之作品,然而,Cua并不认为荀子之名学与西方之逻辑为实质之同义语。至于Hansen虽然在其〈荀子:实用主义之儒学〉中,并未对名学之意义提出说明,然而,Hansen曾在他文中对中国古代之名学和逻辑之关係加以说明。Hansen认为中国古代有语意学理论,但并无逻辑。西方史学家溷淆了逻辑和语言理论,而使用逻辑学家(logician)一词来描述那些中国人称之为名家(name school)之哲学家,其中最着名的是惠施和公孙龙,而目前亦包括墨辩学者和辩者。可知,Hansen认为中国古代并无逻辑。
      根据上述学者有关荀子名学本质之看法,吾人实看不出其所言之「中国逻辑」或「逻辑」究是何义?易言之,荀子之名学究竟是否即等同于西方之逻辑,学者皆未予以明确之说明或证明。此即表示学者对于荀子之名学在定性方面之研究,仍有未明之处,且亟需予以釐清,否则,将有碍吾人对于荀子名学之确切理解与把握。
  荀子之名学是否即等同于逻辑?欲解答此一问题,首先必须了解何谓逻辑学。根据Copi对逻辑学所下之定义,逻辑乃是一门研究推论法则和方法之学问。逻辑既旨在探讨抽象之推论法则,此即明言逻辑仅研究推论形式而不求推论之内容。此所以目前之逻辑学又称之为形式逻辑。所谓推论是由前提推衍出结论之过程。任一推论之前提和结论皆是命题或判断。易言之,推论是由命题所组成。因之,欲研究有效之推论形式,则必先研究命题之一般结构,或命题之逻辑形式,盖仅研究命题之内容是无法获得有效之推论形式。
      试就荀子名学之内容加以考察,可以发现,荀子名学之核心乃是名或概念之理论。荀子对于辞或命题之探讨较为简略,虽然,荀子对于命题作过分析,且亦有合于有效推论形式之论述之实例,然而,荀子并未能抽象地提出有效之推论形式。因之,根据逻辑学之定义,可知,荀子之名学并不等同于逻辑。
      在先秦时期,最富于逻辑思辩的,除了荀子之外,尚有名家之公孙龙和墨辩。然而,墨辩和公孙龙之名学皆非逻辑学,盖二者虽有合于有效推论形式之许多论述或论辩之实例,唯二者皆未能有系统的研究命题之一般结构和有效之推论形式。
      实者,在逻辑学产生之前,人们已然做过许多合乎逻辑之论述和思辩。此种自然之逻辑概念和能力所表现出之论述和思维形态,仅是逻辑之运用,而非即是逻辑学本身,盖研究有效之推论形式和运用正确之推论,虽皆与推理活动有关,然而,二者却是完全不同之两回事。运用逻辑推论是第一序(first-order)之推理活动;而逻辑之本务是以推论形式作为研究对象,乃第二序(second-order)之活动。任一思想皆可表现出运用了正确之推论,然而,此并非意味着此种思想已对正确或有效之推论进行研究。研究有效之推论形式乃是逻辑之本务,此亦逻辑学之所以有别于其他学问之本质所在。依此,先秦名学,包括荀子、公孙龙及墨辩之名学,其内涵虽有种种合于有效推论形式之实例,然而,其名学仅能称之为「运用逻辑」,而并非逻辑学本身。
     此外,就名学与逻辑学之性格而论,二者亦不相同。徐复观曾就二者之性格,作出极为精闢之分判:
 
  自从严复以「名学」一词作为西方逻辑的译名以后,便容易引起许多的附会。实则两者的性格,并不相同。逻辑是要抽掉经验的具体事实,以发现纯思维的推理形式。而我国名学则是要扣紧经验的具体事实,或扣紧意指的价值要求,以求人的言行一致。逻辑所追求的是思维的世界;而名学所追求的是行为的世界。两者在起步的地方有其关连,例如语言表达的正确,及在经验事实的认定中,必须有若干推理的作用。但发展下去,便各人走各人的路了。
 
  徐氏以为,中国古代之名学与西方之逻辑,二者之性格不同,盖逻辑是要抽掉经验事实,以发现纯思维之推论形式。而中国之名学则是根据经验事实或基于价值之要求,以追求行为之实践或解决现实之伦理政治问题。徐氏所论,甚为有见,此由中国古代最富于逻辑思辩之名家代表公孙龙、墨辩及荀子之名学思想中可加以印证。兹略述如下:
    公孙龙虽善于析理,长于论辩,然而,公孙龙之正名实旨在冀求时君能将之用于治理国事上,故公孙龙曰:
 
  至矣哉!古之明王,审其名实,慎其所谓。至矣哉!古之明王。
 
  所谓「审其名实,慎其所谓」即正名之意,乃〈名实〉篇通篇主旨之所在,亦公孙龙造作此论之主要理由。而公孙龙亦以能正名实为古之明王。
  此外,在〈迹府〉篇中亦叙述公孙龙之所以提倡〈白马论〉之原因在于「疾名实之散乱」,而目的则在于「欲推是辩,以正名实,而化育天下焉。」易言之,公孙龙学说之目的在于正名实,并欲以名辩之道理来化育天下。此亦〈迹府〉篇之主旨所在。可知,公孙龙虽以名辩着称,然而,其名学之目的,并非全然在于纯粹之思辩,而是欲将名辩思想运用于施政上,并以之化导天下之人,亦即公孙龙之名学思想所追求的亦是行为之世界,而非思维之世界。
  而墨辩中虽极富于讲求逻辑之思想形态,其论辩之范围除了知识及逻辑方面,亦涉及伦理政治方面。墨辩论述辩说之目的如下: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
 
  「明是非」、「明同异」乃知识、逻辑方面之功能,而其馀四项则是论辩伦理政治方面之问题。可知,在先秦名学中,墨辩虽然最富于逻辑思辩,然而,其目的并不在于讲求纯粹之逻辑思辩,而在于解决经世伦理之问题。
     至于荀子之名学实极为明确地继承并发展孔子正名之所以正政之正名主义,亦即以伦理政治之要求为其正名之主要目的。其名实之辩虽具有逻辑意义,然而,荀子之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建构一逻辑学之体系,而是为了伦理政治目的之正名。
     综言之,根据吾人对于中国古代名学之定性分析及对西方逻辑学之理解,中国之名学与西方之逻辑,二者之性格并不相同,易言之,名学在本质上并不等同于逻辑学。
 
(二)    荀子名学之约定主义原则
  荀子以为制定事物之名必须遵守约定俗成之原则。至于将荀子约定俗成之语言约定论推至极致的,则是Hansen。Hansen以为荀子之正名学说乃是一种约定主义(conventionalism),而荀子则是一位约定主义者(conventionalist)。其后,Makeham亦认同Hansen之看法。Hansen首先区分两种不同的约定主义,并予以说明如下:
 
  约定主义有两种说法:较弱的约定主义是将吾人所使用的声音或符号视为社会之约定,只要他们被正确使用时,能够被一语言社群所相互承认。简言之,所谓马,吾人亦可称之为牛。较强的约定论则主张不仅声音和符号是约定的,而且相关的区分之实践亦是约定的。将实在划分为被命名之对象之方式(完全不论社群所使用之符号或声音)也是一种共同和约定的分类或区分的实践,而为大众所接受的功能。
 
  依据上述约定主义之界定,Hansen断定荀子之正名学说乃是一种较强之约定主义,且荀子亦是唯一公开承认名乃是出于约定之儒者。根据Hansen之论点,荀子之正名乃是一种约定主义之正名观,依此,对荀子而言,命名乃是完全出于约定俗成,易言之,命名在本质上只不过是一种随意之约定而成之习惯而已。
  对于 Hansen之观点,Makeham持赞同之态度,Makeham 以为荀子承认命名乃是一种随意而约定之性质。  而Norden 则对Hansen之说提出强烈之质疑。Norden认为Hansen使用约定主义一词是有歧义,且Hansen并未提供充分之文献证据来支持其论点。
  由于Norden之论点极多,底下仅择述其主要论点予以说明。Norden 指出荀子似乎已明白地否认较强的约定主义之说法。Norden认为荀子在正名篇中已提出:命名时乃是经由感官分别事物之同异而后予以制名以指实,因此,对荀子而言,在判断名之同异时,除了约定之标准外,尚有其他之标准,如,名之同异之制名原则。可知,荀子之命名并非完全出自约定俗成。
  此外,Norden指出Hansen之论点乃是依据下列一段引文中之「约」字所作之过度解释而来:
 
  如是,则其迹长矣。迹长功成,治之极也。是仅于守名约之功也。
 
  Norden指出Hansen乃是将文中之「约」字译为「约定」,且过度依赖此一「约」字而作出太多之论证。虽然,此一「约」字在想像中或许意指强烈约定之意,然而,实际上,它有其他之译法,如,Watson及Dubs皆将之译为「同意」,且二人皆不认为荀子之说法乃是较强之约定主义。
  对于Hansen之约定论,方万全亦认为Hansen不宜将「约定」一词看得太当真,以为人们确是透过约定之程序而建立一种语言,否则,当初从事约定程序之人又是依据何种语言来进行讨论。
综合上述学者对荀子约定俗成之制名原则之看法,可知,其争论之问题主要是荀子之正名学说是否即是一种「约定主义」。而此问题实与荀子名之涵义有关,因此,若能釐清荀子名之涵义,则上述问题当可获得圆满之解决。
  荀子名之涵义实兼指概念(concept)和语词或名言(term)。所谓概念是表达外在世界客观事物之抽象义理或本质之语言文字符号,而语词则是指示一具体事物之名称的符号。如,「这一朵花」即是语词,它代表在时空中佔有特殊地位的这一朵具体的花。而「花」则是概念,乃是概括所有的花而代表「花」之义理,而非指一具体的花。可知,语词与概念仅有些微之分别,由概念转成语词只是将之「外在化」或「形式化」而已。概念必须使用语言文字来表达,概念是语词之思想内容;而语词则是概念之表达形式。
  由上可知,概念乃是代表客观事物。荀子以为名是实之反映,是由实所决定,因此,制名须以实为依据,使名实相符。在认识客观事物之同异后,即要分别制名以指实。指实即是代表客观事物之意,可知,名具有概念之涵义。作为概念之名与其所代表之客观事物或实即有一一对应之关係,可知,名与实之关係乃是确定的。荀子之名除具有概念之涵义外,尚有语词之意义。语词乃是人们思想交流,彼此沟通之工具,因此,荀子提出名之社会意义,强调「约定俗成」对于名之形成所产生之作用。
  就作为语词之名而言,制名之初,由于名与实之间并无一定之关係,故名之宜否,须由约定俗成之原则所决定。然而,诚如龙宇纯所言,语言之约定原则有其适用范围之限制,并非所有语词皆由此原则所决定,而是仅有其中之原始语适用之。至于作为概念之名则与约定原则无关。因此,Hansen主张荀子之正名乃是一种约定主义,以为荀子之命名乃是出于语言之约定,亦即,命名在本质上只不过是一种随意之约定而成之习惯。其论点实是推求太过且有以偏概全之嫌,盖荀子之制名原则除了约定俗成之原则外,尚有名之同异原则等。无怪乎,Hansen之论点会引发Norden之强烈质疑,而方氏亦批评Hansen不宜将语言约定论无限上纲,以为人们确是透过约定程序而建立一种语言。盖如此,将会产生无穷后退之难题。可知,Hansen主张荀子之正名学说乃是约定主义,此一论点实值得商榷,之所以如此,主要在于Hansen未能把握荀子名之涵义实兼指概念与语词,且太过强调语言约定论之功能。而 Norden及罗氏之批评则颇为的当。
 
(三)    荀子之哲学立场
  美国学者对于荀子名学之研究,主要并不在于对荀子名学所作之定性分析,而在于其哲学立场之釐清,亦即荀子之哲学立场究竟是唯名论或是实在论。主张荀子是唯名论立场的代表是美国学者Makeham。所谓唯名论是指只承认有共名,而否认有所谓共相之真实存在之说。
    Makeham以为对荀子而言,命名之目的是在于区分不同之对象:
 
  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
 
  Makeham引述荀子〈正名〉篇中之此段文字,以为此乃荀子唯名论之命名理论的核心。依此,Makeham之所以主张荀子之哲学立场是一种唯名论,主要是根据荀子正名说乃是一种约定而来。而Makeham 此一看法实是对于Hansen 之观点的认同。盖Hansen 首先断定荀子之正名学说乃是一种较强之约定主义,且认为荀子是唯一公开承认名乃是出于约定之儒者。根据约定主义之正名观,正名乃是出于约定俗成,亦即命名在本质上只不过是一种随意之约定而成之习惯而已。
  由此可知,Makeham 以为荀子之正名说乃是一种约定主义,由此而主张荀子之哲学立场是一种唯名论。而一般之唯名论者仅承认「名目性定义」(nominal definition)之存在,亦即名或概念只是用来区别某一物和他物之标记而已。 并且反对有所谓「真实之定义」(real definition)或「本质定义」(definition by essence)之存在。所谓「本质定义」是指名或概念在于反映事物之本质。
然而,荀子名之涵义实兼指概念和语词而言。即就作为语词之名而言,制名之初,虽须由约定俗成之原则所决定。然而,语词之约定原则亦有其适用范围之限制,并非所有语词皆由此原则所决定,而是仅有其中之原始语适用之,至于作为概念之名则与约定原则无关。更何况荀子名学之名主要是指概念而言,此由荀子对名所下之定义为「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可知。因之,Hansen及Makeham主张荀子之正名学说乃是约定主义,此一论点实有以偏盖全之嫌。可知,荀子之名学并非是一种约定主义。
  此外,在先秦名学中,荀子正名学说最重要之成就与贡献是有关名之理论或概念论(theory of concept)。依西方逻辑而言,尤其是在概念论中是极为强调一概念或名之「内涵」和「外延」之区别。所谓「内涵」是指概念所指涉之本质;所谓「外延」是指概念所指涉之事物之范围。一般而言,逻辑中之概念论得以成立之关键在于能区别一概念之「内涵」和「外延」。荀子已能清楚意识到一概念之「内涵」和「外延」之区别。此由荀子对于人之「内涵」与「外延」之明确说明可知。荀子曾明白指出人之「内涵」如下:
 
  人之所以为人者,何已也?曰:以其有辨也。飢而欲食,寒而欲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然则,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今夫狌狌形相亦二足而无毛也,然而,君子啜其羹,食其胾。故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圣王。
 
  依此,「人之所以为人者」即人之本质。所谓「人之本质」是指仅有人始具有而非人者则不会具有之特性。荀子指出人之本质并非「二足而无毛」,而是「有辨」。「辨」即「辨别」,是理性之知。可知,荀子以为人与禽兽之区别是人具有理性之知。依此,人之概念或内涵即是理性之动物。至于人之「外延」则是指具有人之本质之概念,如,孔子、荀子,或圣人、君子、小人、君、臣、庶人等。
由上可知,荀子已能明白区分概念之内涵和外延,由此而有概念论之建立。
  在概念论中,定义论乃是其中之一最基本之构成要素。先秦学者多是透过名与实之关係来论定义问题。荀子在定义论方面承认「本质定义」或「真实之定义」之存在。如,荀子对人所作之定义即是採取「本质定义」。荀子指出「有辨」即有辨别能力或理性是人之种差或本质,且荀子是由无生物、植物、动物之层层区别中,来显示出人之所以为人之本质。故荀子曰:
 
  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
 
  荀子指出「有义」即「有辨」之种差即是人之本质。荀子以为人与动物之差别在于「有义」或「有辨」,而以此种差对人所下之定义即是人之本质定义。综言之,Makeham以为荀子之名学乃是一种约定主义,并由此主张荀子之哲学立场是一种唯名论,其论点实值得商榷。盖经由上述之分析,可知,荀子之名学并非是一种约定主义,因之,Makeham以荀子之哲学立场是一种唯名论之主张,当然亦不能成立。此外,一般唯名论者会反对有所谓「本质定义」之存在,然而,透过上述分析,可明,荀子在定义论方面却承认「本质定义」之存在,由此可知,荀子并非是一唯名论者。
 
四、结论与未来研究之展望
  以上论述乃荀子名学研究在美国之概况。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选择一些较具代表性之论着作一介绍。不过,从论述中,亦不难看出荀子名学研究在美国此一研究领域之概略情形。根据以上论述,可以发现,此一研究领域在质的方面,已呈现可喜之成绩。虽然,在某些议题上,学者之观点颇为分歧,然而,多元观点之呈现,对于荀子名学之把握,应有正面而实质之助益。至于量的方面,则明显不足。然而,由于美国汉学界人才辈出,再加上与华语地区之学术交流日趋频仍,在此一领域之研究,应会交出更为亮丽之成绩单,此应是可以预期的。
  从上述已发表之论着看来,在美国学界,学者对荀子名学之研究比较偏重其哲学立场之探讨和顺着〈正名〉篇作一般性之论述。至于对于荀子名学之定性方面之研究则稍嫌不足。此外,荀子名学之旨趣既然是以伦理政治之要求为依归,甚而,荀子在论述其主张时,会作若干之推论,然而,此种推论仅是逻辑法则之应用,而与严谨之逻辑推论并不相同。易言之,荀子名学中所提出之论辩,本质上是伦理的,而非思辩的。因之,未来有关荀子名学之研究,或诚如Antonio Cua 所指出的,宜着重于荀子之伦理学或道德知识论之探究,唯Cua对于荀子名学之内涵之分析,则稍嫌不足,因之,此后对于荀子名学之研究,宜全面而深入地分析其内涵。其次,根据荀子之名学理论来重建荀子书中之论证形式和结构,亦不失为研究荀子哲学之另一方向。

犯我强汉者,虽远必诛。犯我文化作文者,虽远必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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