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意见稿公布
中新网2月28日电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8日正式启动第二轮征求民意工作,征求意见时间截至3月28日。教育部网站同日公布《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全文。
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教育部门户网站发帖和去函形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箱:
ghgy@moe.edu.cn,教育部门户网站:
http://www.moe.gov.cn,信函请寄:北京市大兴区清源北路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转《规划纲要》意见收集组,邮编:102617。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公开征求意见稿)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部署,为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序 言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强国必先强教。优先发展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对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决定性意义。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教育。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以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党全社会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建成了世界最大规模的教育体系,保障了亿万人民群众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投入大幅增长,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改革逐步深化,办学水平不断提高。进入本世纪,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农村教育得到加强,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教育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了科技创新、文化繁荣,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作出了不可替代的重大贡献。我国实现了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
21世纪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世纪。从现在起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世界格局深刻变化,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才竞争日趋激烈。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更加迫切。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凸显了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国未来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靠人才,根本在教育。
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教育还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教育观念相对落后,内容方法比较陈旧,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素质教育推进困难;学生适应社会和就业创业能力不强,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紧缺;教育体制机制不活,学校办学活力不足;教育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城乡、区域教育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滞后;教育投入不足,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尚未完全落实。接受良好教育成为人民群众强烈期盼,深化教育改革成为全社会共同心声。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振兴,全民有责,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必须始终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按照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加快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第一部分 总体战略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把握教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坚持依法治教,尊重教育规律,夯实基础,优化结构,调整布局,提升内涵,促进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教育优先发展是党和国家提出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教育,完善社会力量出资兴办教育的体制和政策,不断提高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人力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教育是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途径。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鼓励地方和学校大胆探索和试验,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创新人才培养体制、办学体制、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质量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加快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多样化人才需要与教育培养能力不足的矛盾、人民群众期盼优质教育与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增强教育活力与体制机制约束的矛盾,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关键是机会公平,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重教育内涵发展,鼓励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出名师,育英才。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第二章 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
(三)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40%;扫除青壮年文盲。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2.4年提高到13.5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9.5年提高到11.2年,其中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以上,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数比2009年翻一番。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教育质量整体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不断扩大,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得到更大满足。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各类人才服务国家、服务人民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显著增强。
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继续教育参与率大幅提升,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50%以上。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促进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学有所成、学有所用。
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改革,提高教育开放水平,全面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教育体制机制,办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
(四)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坚持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加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定学生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念和信心;加强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增强学生爱国情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方面。构建大中小学有效衔接的德育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事做人,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开创美好未来。
坚持全面发展。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坚持文化知识学习和思想品德修养的统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统一、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统一。加强体育,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保证体育课和体育锻炼时间,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加强美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重视可持续发展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教育。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部分 发展任务
第三章 学前教育
(五)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对幼儿习惯养成、智力开发和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的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全面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
(六)明确政府职责。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积极发展公办幼儿园,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实行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财政补助。完善幼儿园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收费标准。建立幼儿园准入和督导制度,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和管理学前教育,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
(七)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新建扩建托幼机构,在小学附设学前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校舍和教师资源。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第四章 义务教育
(八)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注重品行培养,激发学习兴趣,培育健康体魄,养成良好习惯。到2020年,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适应城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健全动态监测机制。加快农村寄宿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就学困难等原因而失学,努力消除辍学现象。
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教师资格标准。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逐步推行小班教学。配齐音乐、体育、美术等薄弱学科教师,开足规定课程。大力推广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汉字。
增强学生体质。科学安排学习、生活、锻炼,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提倡合理膳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水平。
(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各项资源。
切实缩小校际差距,着力解决择校问题。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着力提高师资水平。实行县(区)域内教师和校长交流制度。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学校的前提下,发展民办教育,提供选择机会。
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率先在县(区)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
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课业负担严重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危害民族未来。通过减轻课业负担,保证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必须共同努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减负落实到中小学教育全过程,率先实现小学生减负。
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目标,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调整教材内容,科学设计课程难度。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考核办法。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下达升学指标。规范各种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
学校要把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给学生留下了解社会、深入思考、动手实践的时间。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教学效果,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爱好。丰富学生课外及校外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不得增加课时和提高难度。各种考级和竞赛成绩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的依据。
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尊重子女的健康情趣,加强与学校的合作,共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关心社会教育,帮助子女养成良好习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章 高中阶段教育
(十一)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克服“应试教育”倾向。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今后一个时期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加大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逐步消除大班额。
(十二)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全面落实课程方案,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文理等各门课程的学习。创造条件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提高课程的选择性,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全面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理想、心理、学业等多方面的指导。
(十三)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促进办学体制多样化,扩大优质资源。推进培养模式多样化, 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探索发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途径。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采取多种方式,为在校生和未升学毕业生提供职业教育。
第六章 职业教育
(十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的关键环节,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政府切实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统筹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职业教育投入。
把提高质量作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制定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吸收企业参加教育质量评估。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十五)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鼓励委托职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
(十六)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把加强职业教育作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强化省、市(地)级政府统筹职业教育发展的责任,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根据需要办好县级职教中心。强化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利用,推进城乡、区域合作,增强服务“三农”能力。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加大培养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力度。支持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参与新型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十七)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改革招生和教学模式。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推进职业院校课程标准和职业技能标准相衔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课程衔接体系。鼓励毕业生在职继续学习,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制度,拓宽毕业生继续学习通道。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加大对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宣传表彰力度,形成行行出状元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章 高等教育
(十 八)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到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建成一批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高等学校,若干所大学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大学水平,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
(十 九)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加大教学投入。教师要把教学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课程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促进文理交融;支持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创业教育。创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全面实施高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严格教学管理。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有为,增强诚信意识。改进高校教学评估。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服务。
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二 十)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充分发挥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校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和区域创新中作出贡献。大力开展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坚持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加强基础研究;以重大实际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应用研究。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教育资源共享,推动高校创新组织模式,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团队,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加强高校重点科研创新基地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深入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
(二十一)增强社会服务能力。高校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全方位开展服务。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积极推进文化传播,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先进文化;积极参与决策咨询,充分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鼓励师生开展志愿服务。
(二十二)优化结构办出特色。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优化学科专业和层次、类型结构,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优化区域布局结构,设立支持地方高等教育专项资金,加大对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的支持,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新增招生计划向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倾斜,扩大东部高校在中西部地区招生规模。鼓励东部地区高等教育率先发展,加大东部地区高校对西部地区高校对口支援力度。
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继续实施“985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继续实施“211工程”和启动特色重点学科项目。改进管理模式,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绩效评估,进行动态管理。鼓励学校优势学科面向世界,支持参与和设立国际学术合作组织、国际科学计划,支持与海内外高水平教育、科研机构建立联合研发基地。加快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的步伐,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形成一批世界一流学科,产生一批国际领先的原创性成果,为提升我国综合国力贡献力量。
第八章 继续教育
(二十三)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的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新继续教育观念,加大投入力度,以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加快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倡导全民阅读,推动全民学习。到2020年,努力形成人人皆学、处处可学、时时能学的学习型社会。
(二十四)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体制机制。成立跨部门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发展。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负责制定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组织实施办法。将继续教育纳入各行业、各地区总体发展规划。加快继续教育法制建设。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鼓励个人多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加强继续教育监管和评估。
(二十五)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大力发展教育培训服务,统筹扩大继续教育资源。鼓励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相关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加强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和网络建设,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建设以卫星、电视和互联网等为载体的远程开放继续教育及公共服务平台,为学习者提供方便、灵活、个性化的学习条件。
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健全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办好开放大学,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第九章 民族教育
(二十六)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加快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对于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要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
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进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不断夯实各民族大团结的基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二十七)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水平。公共教育资源要向民族地区倾斜。中央财政加大对民族教育支持力度,民族地区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增加投入。
促进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巩固提高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支持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快民族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地区改扩建、新建一批高中阶段学校。大力发展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加大对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民族地区高等教育。支持民族院校加强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办好高校民族预科班。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教育事业的扶持力度。
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文接受教育的权利。重视加强学前双语教育。国家对双语教学的师资培养培训、教学研究、教材开发和出版给予支持。
加强教育对口支援。认真组织和落实内地省、市对民族地区教育支援工作。办好在内地举办的少数民族班(学校)和面向民族地区的职业学校。加大对民族地区师资培养培训力度,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国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任教。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第十章 特殊教育
(二十八)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
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
(二十九)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地市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接受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重视职业教育,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培训。
(三 十)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国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地方政府制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接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为残疾学生创造学习生活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比例。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高中阶段教育。
第三部分 体制改革
第十一章 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三十一)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体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树立全面发展观念,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树立人人成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为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大中小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加强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三十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形成各类人才辈出、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局面。
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的良好环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推进课程改革,加强教材建设,建立健全教材质量监管制度。深入研究、确定不同教育阶段学生必须掌握的核心内容,形成更新教学内容的机制。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各种课外、校外活动。加强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加强学生社团组织指导,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
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机制。改进优异学生培养方式,在跳级、转学、转换专业以及选修高一学段课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方式,改进中学生升学推荐办法,创新研究生培养方法。探索高中、高等学校拔尖学生培养模式。
(三十三)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改进教育教学评价。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完善学生成长记录,做好综合素质评价。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
改进社会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树立科学人才观,建立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强化人才选拔使用中对实践能力的考查,克服社会用人单纯追求学历的倾向。
第十二章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三十四)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考试改革方案,指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专业考试机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十五)完善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完善初中就近免试入学的具体办法。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
(三十六)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和能力。以高等学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完善国家考试科目试题库,完善统一命题和分省命题方式,保证国家考试的科学性、导向性和规范性。探索有的科目一年多次考试的办法,探索实行社会化考试。
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高等学校普通本科入学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探索实行高水平大学联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
完善招生录取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专门人才、创新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高等学校普通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对特长显著、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依据面试或者测试结果自主录取;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推荐录取;符合条件、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行业、地区就业的,签订协议实行定向录取;对在实践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程序,破格录取。
(三十七)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保障考生权益,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公开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结果,公开自主招生办法、程序和结果。加强考试招生法规建设,规范学校招生录取程序。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坚决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
第十三章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三十八)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的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的权利和责任,形成不同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三十九)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
(四 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
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密切合作共建的模式,推进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资源共享,形成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提高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推进专业评价。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价机构合作,形成中国特色学校评价模式。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四十一)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发挥企业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的作用。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机制。
第十四章 办学体制改革
(四十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教育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开展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试验,探索多种形式,提高办学水平。
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四十三)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鼓励出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积极探索和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具备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的民办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国家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四十四)依法管理民办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民办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推进监事制度。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完善民办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
第十五章 管理体制改革
(四十五)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以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推进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学校放权,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制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和区域布局。整体部署教育改革试验,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开展教育改革试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
(四十六)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进一步加大省级政府对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统一管理义务教育,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落实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理分布,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重点扶持困难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促进省域内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支持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合理设置和调整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布局,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审批省级政府管理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已确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点。完善省对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区域协作,提高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支持和督促市(地)、县级政府履行职责,发展管理好当地各类教育。
(四十七)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要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和完善国家教育基本标准。成立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
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