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人制”走进初中历史教材,你怎么看?当时,汉人包括8种人
文化作文需要对史学界的某些提法或变化进行快速反应。这种反应其实是一种史学信息,更是一种史观的投射。运用到高考作文,会产生新鲜而又厚重的感觉,对比简单的生活素材,具有多重作用。
提示:今天,“四等人制”走进了我们的教材,无疑是历史的一种进步,因为经历了这么多年的纠结,我们终于把元朝统治者与蒙古人有效地区分开了。事实与史实确也是元朝统治者与蒙古人是完全不同地两个概念,元朝统治者所犯的错误与现在的蒙古人没有直接关联。虽然,元朝统治者已经消亡了,但在民族大团结的背景之下,“四等人制”仍是血泪的教训,不应该被遮掩或者遗落在历史的长河里。
“四等人制”是元朝统治者把当时的人分为四等,即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个并列的分类方式。这个问题一直让学者很纠结,即是这种“等制”在元朝是否真的有,有了说出来仿佛不好,不说也不是个事情;而没了说有也不是个事情,没了说有也仿佛不是很好。现在,“四等人制”走进初中历史教材,这件事又一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现在,就让我们理一理有关这种“等制”的说法及相关的历史。
现在很多学者的普遍观点是,“四等人制”是民国时期学者提出的词语,有的人甚至认为这种说法更早是“人分三等”的提法,即元朝统治者把当时的人分为三等,即蒙古、色目、汉人。因为,迄今为止并没有发现任何元代有把臣民明确划分为四等的法令和史料,所以,有些人说这事儿在元朝根本不存在,是后人强加给元朝统治者的。但是,我们要说的是,没有发现元代有把臣民明确划分为四等的法令和史料,不等于这件事就不存在。没错的,“四等人制”的说法来自于民国时期出版的《蒙兀儿史记》(《蒙兀儿史记》卷六《忽必烈可汗》(1934):于时大别人类······为四等。曰蒙兀人。曰色目人。曰汉人。曰南人。),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元朝的统治者是不是这么干过或者说元朝是否真的存在这种社会现象,这才是硬道理。
白翠琴《略论元朝法律文化特色》:元朝的法律虽然为蒙古、色目人规定了许多特权,但是真正利用法律到处横行不法的只是蒙古、色目贵族,而广大蒙古、色目劳动人民与汉族劳动人民一样,过着受压迫剥削的生活。贫苦的蒙古人甚至有被贩卖到异乡和海外当奴隶的,这在《通制条格》和《元典章》中也屡见不鲜。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王东平也认为,元朝并没有把民族明确分为四等的专门法令,但是在诸多政策法令法规中,蒙古人色目人享有特权,这恐怕是人分四等这一说法的来源。可见,忽必烈在位时期,这种民族分化政策已经基本形成,其后构成元王朝统治秩序的一个很大特点。
另外,在元朝的一些法典里,我们也确实能看到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不同待遇。如: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不得回手;禁汉人、南人不得持寸铁,或禁汉人、南人、高丽人不得执持军器,凡有马者拘入官;《元典章》规定蒙古人扎死汉人,只需仗刑五十七下,付给死者家属烧埋银子即可,而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以死刑;等等。另外,元朝政府甚至禁止汉人﹑南人畜鹰﹑犬为猎,在政治待遇以及法律地位上将蒙古、色目、汉人、南人是区别对待的,是事实也是史实。因此,在当时,有没有“四等人制”这一名词概念已经不是问题了。
但是,面对这样的事实,我们一些专家学者在对待这个问题上却表现得有些滑稽,为了把“四等人制”解释得不存在,他们大约炮制了这样一种说法,即元朝统治者这么划分人等是对所征服地区民族时序的“标记”,而并没有对人的区别对待。这种说法现在看起来确实是有私心而且很可笑,我们直接将它绕过去,说说元朝统治者为什么要将人分为四等。
我们应该明白这样一个概念,即元朝统治者是适用主义者,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把“利”看得非常重,怎么来钱快就怎么办,“四等人制”就是“被适用”的产物。蒙古人成为一等人是因为这些人是和他们一起打天下的,而这里的蒙古人并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蒙古人,它是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大国时的那些不同民族的部落拥有的共同的“番号”,包括当时北方草原上的绝大多数部落,有一些甚至还是蒙古部落的宿敌,像泰赤兀部、塔塔儿部等等,他们都不希望草原出现部落林立的分裂局面,都投降了蒙古部落,和蒙古人一起打天下了,所以,他们便成了理所当然的一等人。
至于色目人则是蒙古西征时带回的一些工匠或者会做生意的人,还有北方草原上的一些其他民族,这些人有数十种之多(《南村辍耕录·氏族》色目31种:“哈刺鲁、钦察、唐兀、阿速、秃八、康里、苦里鲁、刺乞歹、赤乞歹、畏吾兀、回回、乃蛮歹、阿儿浑、合鲁歹、火里刺、撒里哥、秃伯歹、雍古歹、蜜赤思、夯力、苦鲁丁、贵赤、匣剌鲁、秃鲁花、哈刺吉答歹、拙见察歹、秃鲁八歹、火里刺、甘木鲁、彻儿哥、乞失迷儿”),它是“各色名目”之人,并不是我们今天一些人理解的眼睛有颜色的人。这些人可以帮元朝的统治赚钱、做手艺,他们理所当然的成为二等人的了。
另外,三等人汉人也不全是我们今天说的汉族人,它还包括契丹、高丽、女直、竹因歹、术里阔歹、竹温、竹赤歹、渤海等,和四等人南人(南方人,用我们今天的说法同样包括多个民族)都是不太愿意臣服蒙古的人,也是元朝统治者重点管理和统治的对象,这部分人不太听话,也不会直接带给元朝统治者财富,也是元朝统治者重点防范的对象,当然也就成了下等人了。
蒙古人的统治最显著的特点是千户制,实际上是军政合一的一种制度,千户那颜对大汗有交纳贡赋,也带兵出征作战的义务。如果把这话翻译得直白一些就是一手拿刀、一手抓税。干吗呢?维护统治者利益与地位的同时,给统治者弄钱。另外,蒙古帝国和元朝政府均有这么一个职务——达鲁花赤,蒙古语意为“掌印者”,也就是官吏,必须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也带着蒙古人注定的“适用”与不平等色彩,更加促使了元朝统治者的“四等人制”的形成。用我们老百姓的话来总结元朝统治者的心理,即谁听话、谁获取信任、谁能弄来钱可以让他们享受、挥霍,谁就是上等人,反之,就是下等人。
元朝统治者们拿不出统一思想领域与行为意识层面上的治国理念,却又把治国看得同放牧一样简单,导致当时社会出现了畸形的“四等人制”,也便来得快、去得更快。今天,“四等人制”走进了我们的教材,无疑是历史的一种进步,因为经历了这么多年的纠结,我们终于把元朝统治者与蒙古人有效地区分开了。事实与史实确也是元朝统治者与蒙古人是完全不同地两个概念,元朝统治者所犯的错误与现在的蒙古人没有直接关联。虽然,元朝统治者已经消亡了,但在民族大团结的背景之下,“四等人制”仍是血泪的教训,不应该被遮掩或者遗落在历史的长河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