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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霸虐少年犯致死 冬天浇冷水 把头浸便池 大冬天往身上浇冷水,不让吃饭、不让睡觉,一少年在看守所内被虐死亡。昨日(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狱霸”蒋振海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事件:看守所内在押男子被狱友虐死 1972年出生的蒋振海是焦作市中站区无业人员,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6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余刑较短,蒋振海被羁押于焦作市公安局看守所服刑,与张槐槐、刘拥明、林仑、沈鹏和杨森等人为同监室在押人员。 据介绍,2006年11月29日晚,蒋振海强令同监室的杨森等人彻夜劳动。次日,蒋振海继续体罚不满20岁的杨森等人,让他们长跪、不让吃饭或少吃饭、不让午休等。 据介绍,当晚,蒋振海又用“飞”(面对着墙,头低下,用后背贴到墙上,两只胳膊朝上举,把手贴到墙上)、“洗澡”(光着身子互相浇冷水,然后用衣服互相扇风)、“吃麦仁”(把头浸到注满水的便池内)等方式惩罚杨森等人。 杨森因为冷不想洗,蒋振海便伙同被告人张槐槐对其进行殴打,林仑、沈鹏在旁边帮忙按住不断挣扎的杨森,蒋振海数次将杨森的头按进注满冷水的便池内,逼迫杨森继续“洗澡”、“吃麦仁”。 在给杨森“洗澡”时,蒋振海还让刘拥明每隔一段时间朝其身上浇一盆冷水。其间,杨森因寒冷站立不稳,刘拥明朝杨森的胸部猛捣两拳,并把杨森的头往墙上撞。杨森晕倒后,蒋振海又朝杨森身上踢了两脚,杨森被折磨致死。 2007年8月30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振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案犯张槐槐、刘拥明、林仑、沈鹏均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 处理:“狱霸”为首的3人被执行死刑 省高院刑三庭二审认为,原判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不清,将该案发还重审。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查证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蒋振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亦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蒋振海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案在省高级法院第二次二审期间,被告人蒋振海又检举揭发了他人犯罪的线索。但最终,省高院认为,蒋振海系本案主犯,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虽有一般立功表现,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日,蒋振海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与蒋振海一样,昨日,另外两名男子王巍争、王长在也同时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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