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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科举考试中有项特别规定叫“发还落卷”,在乡试、会试发榜后十日内允许落第者领回自己的试卷(即落卷)阅看评议。康熙七年(1668年)正式形成条例:所有落卷必须注明不录取的原由,开榜后十日内令考生领取原卷阅看,不许藏匿勒索。如果考官妄批佳文,允许考生赴礼部控告,验实后严查考官。实践证明,“发还落卷”政策是保证公平取士、安抚落第者的重要措施,至少从形式上表明了清政府公平取士的决心和勇气。 康熙年间,江苏松江府人周子鹰领回落卷后发现,因考官疏忽,误将别人的试卷当作了他的试卷,因此赴礼部控诉,最后同考官及收卷各官都受到了处分。嘉庆三年(1798年),湖南乡试后,落第者彭峨看到刊出解元傅乃贤的文章竟然是自己所作,于是前往索取落卷。因为未取到,于是告官。经查实,富家子弟傅乃贤以1200两银子买通考官换卷得中。于是,行贿、受贿者均被处以极刑,涉案者也被发往黑龙江为奴。彭峨得以赏还举人。 落卷上注明未录取的原因,使落第者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平衡了他们的心态。乾隆元年(1736年),陈兆仑担任湖北乡试主考官时,在每张落卷上都非常详细地注明未录取的原因。发卷后,落第者纷纷求见,他耐心地为每个人讲解文章的不足,切中要害。其中一个叫刘龙光的人,听了陈兆仑的讲解,感激欣喜得热泪盈眶,自此发奋揣摩,在下届科举考试中接连取举人、进士,后官到御史。刘龙光因此对陈兆仑感激不尽、终生执弟子礼。清末浙江考生骆憬甫,两次参加乡试均落榜,领回落卷后,他拿自己的文章和刊刻出的录取者的范文相比较,自叹不如。他在《浮生手记》里写道:“他们确实做得很好,自愧不如,难怪他们能‘高掇巍科’,我们要‘名落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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