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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新论)学者:五四时人们同情示威学生是一种病态现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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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4-03-16
核心提示:“五四”时期学生游行示威的抗议运动所以发生,而社会上一般均表同情于学生,实在是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
本文摘自:《文史杂谈》,作者:周策纵,出版: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五四”时代另一项重要的思想质素,便是怀疑主义。在当时,知识分子对整个中国传统的哲学思想、伦理观念,乃至社会制度,都抱持着怀疑的态度。这种怀疑精神,是否有长远持续的必要?据我看来,起码到现在为止,这种怀疑精神对中国人而言,还是有其需要。虽然我们不必再像“五四”时代那样怀疑一切,但是对中国乃至西方传统重新估价,则仍不失为目前甚至未来应该遵循的长远目标。我们从事学术研究,其实便是一种重新估价的工作。所以,怀疑精神与重新估价这种要求,还是十分切合需要,而在“五四”时代的中国,更是格外需要。当然,现在的台湾,比较自由开放,这种要求已不复如此迫切。不过,我觉得,怀疑精神是随时都应具备的,连一般非知识分子的普通人,都应该抱有几分怀疑精神,这对整个民族来说,只有好处,不会有太大坏处。多年前,我在香港中文大学演讲,便提到:孙中山先生主张有思想然后产生信仰,有信仰才能发生力量,这话固然不错,但孙先生所讲的只是一面,如果从另一个方向看,我们也可以说,有思想然后有怀疑,有怀疑再产生力量。历史上正不乏因思考而生怀疑,由怀疑而生出力量,推动我们找出新答案的事例。所以,只讲由思想而生信仰,尚不足以涵括全面,何况,即使有了信仰之后,还尽可以再产生怀疑,而重新估价这项信仰,否则一旦信仰某项东西,便死守不渝,全无改变,其是否能获致进步,恐怕还是一个问题。我并不是要否定孙先生的话,而只是想稍加补充。中山先生当年所以这样讲,是为了争取信徒,巩固组织,可以说完全是出自党务及革命的需要。但我们作为中国人,乃至世界人类的一分子,在考虑一般性的问题时,便不必泥守不变。总之,直到现在,怀疑精神也还并不是坏的。当然,这其中还牵涉到信仰与权威的重建问题。如果一个社会人人都在怀疑,毫无信仰、毫无权威,大家都没有共识,这个社会必定无法维持。因此,我的意思是认为,怀疑主要是一个过程,从怀疑—信仰—怀疑这样的辩证历程中,不断重建更好的权威,才是怀疑精神应有的真义。“五四”时代的知识分子,鉴于数千年思想权威定于一尊,遂倾全力从事偶像破坏。大家都知道,西方启蒙运动期间,怀疑精神也十分昂扬,而惟其如此,才能产生大力量,冲破教会及种种传统思想的束缚。“五四”时期的中国,同样也有这种需要。有些学者认为虽然汉武帝以来独尊儒术,但中国始终并未定于儒家之一尊,即使在汉代,儒家仍然和法家牵连在一起,历代专制王权也都采取“阳儒阴法”的统治手段。这种看法固然不无道理,然而,不论如何,在民国初年北洋政府统治之下,中国思想界僵化的偶像崇拜倾向确实相当严重。“五四”时代之着力破坏偶像,正是时势所需。那么,这种偶像崇拜的风气,在今天是否还存在呢?我认为,我们中国人实在很难摆脱这种习气。一位政治领袖,或许本身并不想变成偶像,可是由知识分子主导的传播媒体,乃至一般社会大众,却往往不由分说地把政治领袖塑造成偶像。所以,偶像破坏的思想,即使在今天,仍然有其作用,足以警惕我们不要再制造新偶像──尤其是政治与思想方面的偶像。就此而言,“五四”实在还有着正面的意义。


类似这样的东西,在“五四”的思想内涵与目标中所在多有。前面提到过的“民主”,便是一例。谈到民主,首先面临的便是一项选择:我们到底应该采取群众运动的路线,还是建立一套议会法治制度?三十年前,我在《“五四”运动史》书中,已经讲过,“五四”时期学生游行示威的抗议运动所以发生,而社会上一般均表同情于学生,实在是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如果一个国家有一套良好正常的议会、选举、法治的制度,人民的意见可以透过合法管道充分表达,则大部分人民便没有走上街头的必要,也不必诉诸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当然,这也并不能否定游行抗议的可能性,事实上,许多民主国家在宪法上都列有保障人民集体抗议权利的条文。因为,即便是最自由、最民主、法治最为完备的社会,偶尔也还会发生一些无法经由正常、合法途径来解决的问题,所以政府还是必须容许这种例外情况的发生。“五四”时期学生所发动的群众运动,也应该由这种角度来看待。易言之,法律制度与群众运动并不就是截然对立的两极,法律制度再周密,也不免有时而穷,不见得能让群众完全表达其意愿,偶尔还是需要群众运动为之弥补。只要群众运动不致太过火,不致正规化,倒也无伤大雅。而最紧要的,当然还是要先在法律制度上下手,使一般正常的社会生活,得到一条和平解决的轨道。


讲到这里,我想顺便谈一些题外话。我个人本来是研究政治学的,后来兴趣转移到历史,晚年则偏向文学方面,但我多年来始终觉得政治依然是最重要的东西。据我个人的看法,中国文化最大的缺失便在没有一套良好的政治制度,历代的许多悲剧,归根究底,都可以归咎于这项缺失。关于这一点,我以前在哥伦比亚大学及多伦多大学开会讨论近代中国知识分子与民主政治的关系时,曾经一再提出。例如,中国一向没有宪法制度,康有为虽然认为《春秋》便是传统中国的宪法,毕竟无法令人信服,而西方自希腊、罗马以来,便有宪政的雏形,此后宪法的观念日益发展,益形重要。再如选举、投票这一套民主程序,中国传统上也付之阙如。汉代虽有所谓“选举”制度,不过名称雷同而实质迥异。近代选举基本上奠基于多数决定的原则,而中国则一向无此观念,勉强比附,则《易经》上有所谓“三占从二”的说法,但这种办法,犹如历代朝廷的廷议之制,最终仍取决于君主一人的判断。因此,纵使中国传统上并不缺乏“多数决”观念的萌蘖,但在受到西方思想制度的影响之前,并没有真正付诸实现,充分发展。


此外,“五四”时期还提倡个性解放与人权观念。以个性解放而言,目前台湾似乎已相当完备,各式各样的言论纷然并陈,十分热闹。但是在透过法律与制度以保障人权这方面,虽然人人都明白其重要性,却仍然处在摸索建立的阶段。因此,“五四”时代在这方面的遗产,仍然未可轻言扬弃,仍然值得我们重视。


另一方面,“五四”期间妇女解放的女权运动也相当热烈。在此之前,虽然已有人提倡女权,毕竟仍限于少数。及至“五四”时代,由于学生运动的影响,男女共同集会,女权随之大幅扩张。及至今日,妇女地位在中国社会上当然提高很多,但是在政治上,政治领袖由妇女担任的,仍然寥寥无几。因此,从整个中国来看,在十亿以至十一亿人口中占了一半,甚至一半以上的妇女,其地位究竟提高了多少,恐怕还大成问题。“五四”时代的知识分子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而在今天,这个问题依然有其迫切的重要性。

以上所谈的,只是随便就几个问题来讨论“五四”思想在目前所具有的时代意义。归结起来,我的意思是认为:我们应该立基于“五四”本身来超越“五四”。“五四”所提倡的精神与目标,如果有错误偏颇之处,固然应该加以拒斥否定;但对其中正确的精神、方式与目标而尚未完成者,我们仍必须加以继承,继续推动。“五四”当然有缺失、有不足,然而,“五四”对我们依然有着重大的启发与教育作用。只有对“五四”的缺点,重新检讨修正;对“五四”的未竟之业,再进一步推展完成,才是超越“五四”的正当途径。若非如此,一味奢言抛弃“五四”,讲求新东西,恐怕并不是合理的办法。我这种看法自然不尽正确,还请各位多加批评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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