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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话语下的民族精神解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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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0-03-01
[转帖]《价值话语下的民族精神解读》,市面上唯一一篇还能看下去的民族精神的文章

价值话语下的民族精神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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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 哲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4)

摘  要:民族精神是一个归属于价值维度的概念,由于其仍处于一个不确定的话
题,根据学科特点,它在目前理当更是价值哲学研讨的对象。民族精神由民众的终极价值取向与民众的世俗价值取向这两个层面共同作用形成,其形成之后亦反过来对民众的价值追求产生影响,所以要适时进行价值调适,以利于民族精神良性地服务于民众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价值维度 价值取向 价值追求 民族精神
作者简介:李喆(1981—),男,湖北天门人,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伦理学、价值哲学。
一、价值维度:民族精神的应有界域
在没有完全或勇于放下“宏大叙事”之前,我们对定义的依赖必须一如既往。尽管定义不能涵盖所要定义对象的本质全部,在定义之外永远游弋着隐约的“他者”,但为寻求一种仅仅是模糊言说的可能,我们还是不得不为定义找借口。然而,即便如此,这种降低了标准的非完美的定义本身还是令人棘手的。我们现在要讨论的话题——民族精神就又遭遇了这样一个难题。
其原因关键在于,民族精神的“研究者都是从各自所在的学科来研究它,仅看到了民族精神的某些方面,而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的把握。”[1](P22)甚至在自然学科领域,早就有不少与之有关的文章。如《古建园林技术》,1995年第3期:《中国古建筑中的民族精神》;《中国石化》,1997年第10期:《弘扬民族精神创立国产名牌》;《航海技术》,1998年第1期:《弘扬民族精神参与世界竞争》等等。而在社会学科领域,相关文章更是不胜枚举,各种观点纷繁复杂,将民族精神等同于民族意识、民族认同、人类精神的大有人在。应该说这些体会都不算错,但细究起来却都因研究者的学科视阈的有限性而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那么,我们对民族精神的定义与研究,究竟要从哪一个维度切入,以确保能冲破学科故有樊篱呢?
这就有必要从民族精神的中心词“精神”的考量入手。所谓“精神”,在我国文言中,其含义首先是指天地万物的“精气”;在西语中,“精神”与“灵魂”亦有相通之处。事实上,无论是“精气”还是“灵魂”,这两个词的背后都把它们所要承担的对象假定为了类似言说者一样的——人!也就是说,“精神”是人特有的。我们说天地万物的“精气”是精神,实际上是用人客观有限的感受来揣度或推已及它地观察外界所产生的印象。而同时,我们又知道理性也是人特有的。然则,在这二者之间存有怎样的一种逻辑呢?我想说的是,精神是人的理性的意识。对此,
王希恩先生有类似看法,他说:“民族精神是一个仅仅容纳积极意义的概念,而民族意识则是一个中性词。民族意识是完全基于本民族立场的意识倾向,它有正当的合理的一面,也有超越正常侵害正义的一面。”[2](P7)尽管这是在民族的限定范围之下谈精神与意识,但完全可以作为对“精神是理性的意识”的一个具体阐释。

我们知道,“理性的意识”必然蕴含了理性存在者人的某些选择——这些选择一定是基于某种标准实施的。而此标准之确立正是人从人的视阈中——客观地“被迫”对整个外界的看法之交流、评价与整合。这种通过深层次思考后被确立的标准,最终被人作为人无须追问的既有依据。被确立的标准以及人随之而来的取舍就是我所说的“理性的意识”的作用结果,即通常所说的“价值”。关于价值,我赞
成韩东屏先生的观点,认为它“是一个特定的实体,即历史和实践中的人。”这里,“历史和实践中的人”即理性着的存在者。需要指出的是,理性着的存在者不等于理性存在者。理性存在者只是状态意义上的名词。严格意义上说,它是对人脱离时空基点下的一种指涉,是超历史与现实的。而理性着的存在者是指理性存在者在运用理性的意识(即人的精神)作出价值活动。这一活动是必须基于时空而发生的,它有历史也有现实。这也是为什么说理性着的存在者即“历史和实践中的人”的原因。至此,价值维度作为精神的应有界域不可避免地被突显出来了。亦即,只有在价值视阈中来解读民族精神,才是循向了问题的本身,从而方能最大限度接近对其的了解。

另外,我一直秉持这样一种看法,即哲学所能研究的领域是指科学与宗教不能或还不应该触及的部分。科学研究的是“是”,它寻求的是知识,即一种确定的认识。宗教研究的是“应该”,它需要的是信仰,亦是一种确定的认识。而哲学,尤其是价值哲学,它要研究的是从“是”到“应该”之间找出缘由或更深入地探究“是”与“应该”之所依。很显然,民族精神目前还不是一个确定的话题,还不能作为一种知识,它没有统一的定义及已形成的体系,所以它不是科学;它是民众价值取向与选择的结果,是民众自己“立法”,不是上帝立的法。所以,尽管这种价值取向中会关涉到宗教,但这始终是人的理性意识的结果,不是一个无怀疑的信仰,故它亦不是宗教。
由此观之,民族精神现在仅仅是一个哲学尤其是价值哲学讨论的话题。但并不意味着要在此确立哲学的话语霸权,这只是一个学科所经历的应有过程——不是除了哲学其他学科不能研讨它,而是它目前还没成熟至够其他学科参与研究的程度。这是人认识的必然顺序。事实上,哲学研究的结果往往是使研究对象最终“去哲学化”——使它体系化、知识化。而那个时候就是科学的职责了。哲学的旨趣仅仅只是在这个过程中进行追思,使不确定的逐步趋于确定,使无体系的渐次归于体系,并在追思的过程中为科学以及宗教提供深遂的思想底蕴。因此,在当下倡导在价值维度中来深化对民族精神的研究是很迫切的。
二、民众的价值取向:民族精神的形成之基
前面已澄明民族精神是一个归属价值维度的概念,现在需进一步弄清的是,它如何在价值维度中形成的,关键是形成之基为何者?无疑,从硬件上来看,民族精神的形成之基是民族;但是从软件上来看,我认为,其形成之基则是民众的价值取向。
所谓民众的价值取向,即民众“最终决定做什么好或怎么做好,或者说,从价值、从好坏的角度决定做什么或怎么做。”[3](P101)为更深刻地理解其含义,有必要把它同价值判断作一简要比较。“价值判断作为判断,本身是一种认识。作为一种认识,下判断者在作价值判断时,可以而且应该以超利害的、不带偏见的旁观者的冷静的、审视的态度,从各种可能的角度进行全面的考察分析。进行价值取向时,不能采取中立的态度,不能站在中立的旁观者的立场上,而是必须选取某一特定的立场、特定的态度。”[4](P102)此外,也应注意到价值取向与价值选择的细微差别。前者强调的是一种“企图”、“要”,即偏向;而后者则强调的是对这种偏向的行动证实,但这种行动仅仅停留在心理层面,是意识的行动。当这种行动变为人的肢体行动时,实际上已成为了“价值追求”,这将是后文要谈到的另一概念。通俗一点说,“价值取向”相当于我们常说的“对某事动了心”,“价值选择”相当于“决定做此事”,而“价值追求”则相当于“做此事”。但由于“价值取向”到“价值选择”几乎是一个连续而短暂的心理过程,所以二者的差异一般被忽略了。
从性质着眼,有人把价值取向分为了两种类型。当个人不是为了别的,而是为了做成某事而决定做某事时,就属于自我完善型;当个人不是为了做成某事本身,而是为了达到另外的目标而决定做某事时,就属于手段功利型。但这一划分法是针对个人而言的,民众的价值取向与之是不能等同的。由于这里所说的民众是在民族名义之下的个人之集合,故民众价值取向就必然与个人价值取向有渊源,确切说是类似的。因此,我把民众价值取向分为终极价值取向和世俗价值取向两个层次。这种分法与G·M·阿巴罗相近,但他是对民众价值取向的结果即民族精神进行操作的——将其分为内在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我们的共同特点是均强调了分层——所分对象是整体中的组成部分之一,不能单独存在。而前面所谈的个人价值取向则强调的是分类——两种类型中的任一类是可独立存在的。我们的分层之用意很明显:终极价值取向与世俗价值取向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它们必须共同作用、发展才能最终导致民族精神的形成,二者缺一不可。
然而,学界目前似乎普遍走了两个极端。其一,只注意到了终极价值取向层面。诚然,终极思考是人独有的,它凸显了人的尊严。
高秉江先生所述极是,他说:“如康德所言,人性中潜藏着一种本能的形而上学冲动,也就本能地潜存着一种精神的自觉和对超越性的追求,因此人类的世俗世界不可能与人的形而上学层面以及精神层面相分离,否则那将是一种动物的世界而不是人的世界。”[5](P2)尽管此处其引述意在与世俗世界作比较,从而来肯定精神层面及形而上学层面,并将二者作为了两个并列的概念——而我认为,形而上学层面(终极价值层面)是精神层面的一个层次组成部分——这与我所叙有一定出入,但亦足可证明终极价值层面的重要性。终极价值取向是超出民族限阈的,它直指人性公认的善和全人类尊推的价值。诸如“爱国主义”、“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等等都是全人类中各族民众都推崇、都具有的。所以,黑格尔认为民族精神是人类精神的特殊表现形态和样式是不无道理的。这正如越南一学者所言,认为很难“从各种价值中明确指出一种典型的越南人价值。实际上,这些价值中的某一些不仅属于越南人,而且也属于其它亚洲国家。甚至某些价值还是人类的共同属性。”[6](P1)终极价值虽然确是每个民族之精神的组成部分,但尚不能构成一个民族的独有精神。

其二,只注意到了世俗价值取向层面。如有人认为中华民族精神表现为五阶段:“第一阶段:中国古代,如精卫填海、愚公移山、‘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第二个阶段:中国近代,如林则徐禁烟、太平天国运动、辛亥革命等;第三个阶段:中国现代革命战争时期,如‘五四’精神、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等;第四个阶段: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如大庆精神、‘两弹一星’精神、雷锋精神等;第五个阶段: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如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五种精神’,江泽民同志提出的64个字的‘伟大创业精神’等。”[7](P81)之所以说这是在世俗价值取向层面讨论,是因为这种价值取向与民族的不同历史时期的特殊的政治、经济状况等有关,它牵涉了个人的、民众的、整个民族之利益。个人、民众是为了做成另一件事而通过此件事来完成,在完成此件事时凸显出了这个时期独有的精神面貌。由于各个民族的政治、经济等在不同时期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故这些差异不是在终极价值取向中而是在这个民族的民众的世俗价值取向中被表现出来了。各民族之精神的独特性也许就在此。问题是上述的这种通过不同阶段表现出来的断片式的精神面貌——过去的、现在的,如何被提炼、被整合、被表达出来?亦即何以用一句话,以“宏大叙事”式来说明一个民族的精神,而又能区别他族之精神?可见,以上这种历史的分段法是缺失了某些东西的。它遗漏了在终极价值取向层面上对民族精神的讨论,在这样的视阈下看到的民族精神是没有思想底蕴的。这种不同历史阶段的断片式的精神面貌,好比散落在历史海岸的珍珠,缺乏一条一以贯之的红线。也就是说这种“民族精神”缺乏自身的精神,而终极价值取向正是民族精神的“精神”,亦即我们所需之“红线”。
前面,在辨析第一个极端时,已谈到了民众的终极价值取向就是人类对公认善的推崇。现在,我想对此做进一步补充。即这种终极意义上对公认善的推崇,其实是出于一种宗教情怀。更明了地说,缺乏一种宗教情怀,则终极价值取向就无从说起。对于此,有一看法与之有关,现摘录如下:“精神支撑有不同的层次,身份认同是一种支撑,最高级的支撑是终极关怀。人们的生活需要精神信托,否则生活就失去意义。在许多西方国家,宗教提供精神安慰、人生关怀的作用。在中国的文化传统里,西方意义上的宗教并不起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人的安身立命之感来自于民族精神及其哲学。民族精神的涣散意味着一个信仰体系的瓦解与生活意义的耗竭。”[8](P6)在这一段话中,我们可知“中国人的安身立命”也是需要“终极关怀”的。但“在中国文化传统里,西方意义上的宗教并不起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而导出“中国人的安身立命之感来自于民族精神及其哲学。”这一点固然不错,但关键是,如前所述,民族精神的形成由民众的终极价值取向与世俗价值取向共同作用形成,其中终极价值取向要受某种显现的或潜在的宗教情怀之促成。对于这一结论也许疑问就在于:中国是否存在宗教。对此,我赞成这样一个观点:“在中国,宗教似乎从未在历史上的任何时期成为主宰力量,而且中国的宗教远没有像基督教一样系统化。但是……在中国文化中的确存在着一种宗教的维度。”[9](P3 即并非需要严格意义上的宗教,只要有这种对类似于宗教之“宗教”的信仰,就足可让人产生宗教情怀。而宗教情怀无一例外包含了“因果报应”这一内容,它的存在是在伦理意义上规定民众的终极价值取向。这种终极价值取向,就是道德的“应当”,它在潜意识中命令行为者这样去做。但此命令类似勒维纳斯所说的“他者的面孔”、“上帝”——命令是权威的,但是你不这么做,作为发出道德命令的命令者亦不能把你怎样,所以说这种命令是脆弱的权威。民众的终极价值取向只能隐约地指导其世俗价值取向,它尽量地要求世俗价值取向与之相适应。当然,世俗价值取向也会微弱地影响终极价值取向,甚至可能反过来要求改变终极价值取向。但这就属于特殊情况了,我在下文会谈到价值的调适,将会对这一问题做出分析。总之,当且仅当民众价值取向的两个层次——终极价值取向与世俗价值取向共同作用之后才能形成真实的民族精神。
肖群忠先生认为“孝”就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渊薮。这里的“孝”即儒家的“孝”,它因“尊祖敬宗”而内在地潜有“畏”的意蕴。这正是我所说的具有宗教情怀的伦理意义上的终极价值取向。“孝”作为终极价值取向去隐约指导民众的世俗价值取向,是从哪几方面来得到体认的呢?他总结了四点:一曰“孝是民族认同、民族团结、民族振兴的精神基础,是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核心”;二曰“孝是爱国报国心的根源”;三曰“孝是天下为公的社会责任意识的源头”;四曰“孝是和平主义的源泉”。[10](P10~11)且不说这一归纳在内容上到底还有无争议,但这一方法确实是深刻地把握了民族精神的形成之基。
三、民众的价值追求:民族精神的作用表征
民族精神一旦受民众的价值取向的作用而产生之后,反过来对民众的行为会有怎样的影响?其作用表征何在?我以为,它既然是民众价值取向、价值选择后的结果,我们就应从价值行为的发生过程来看。前面提到了价值取向、价值选择、价值追求是一个由心理到肢体的顺序过程。那么,显然,作为价值取向结果的民族精神,其随之而来的应是对民众的价值追求起作用。即民族精神的作用通过民众的价值追求得以表征。
谈及此,就有必要首先对个人的价值追求与民众的价值追求作一区分。对前者而言,从价值取向到价值选择都是在同一个主体的内心完成,继而转化为该主体的肢体行动——价值追求。也就是说在个人的内心向度,其价值取向与选择完全一致,即所谓的“表里如一”。而对后者而言,价值取向已不再是一个心理变化的过程。在最初它是民族精神的形成之基,但现在(民族精神形成之后)却是一个客观的结果,即被民众所公认的已形成的民族精神。这就是说价值取向已被之前的民众所规定。它是“脱离”了当前民众内心向度的——价值取向与选择并不是发生在相同主体的内心向度。所以这里的价值取向与选择是不能划等号的。
因此,在民众的价值选择中,就可能出现当前民众的价值选择与之前的民众的价值取向(即已形成的民族精神)一致或不一致两种情况。事实上,“一致”是主流,是根本方向。这是因为民族虽然是一个“假想的共同体”,但它毕竟是一个默认了的价值共同体,它所产生的价值取向是被当代普遍认可的(不普遍认可,该民族的民族精神就不可能形成),而且,民族必然是非断代的延续。所以这种过渡、传承——被其后代所接受就显得很自然了。在这种情况下,民族精神能较和谐地指导民众的价值追求。
在“不一致”情况下则不能较和谐地指导民众的价值追求。这就需要,一方面要认识到:由于民族精神毕竟是民众创造的,故我们不要轻言放弃。作为价值追求者,每一个人相对于民众还仅仅是一个个体,从个人的角度出发,我们也要尽量“根据客体价值而调整”[11](P78),不要随意造成混乱,其目的仍是为了民族发展之和谐。但是,当前民众的价值选择与之前的民众的价值取向若已出现了普遍的不一致,这时,我们只有毫不犹豫地作出积极的回应。故在另一方面,我们要把握好时机对现有的民族精神进行改造,即对曾经形成民族精神的价值取向作适当之调适,以顺应时代之要求,便于实现当前民众的价值追求。然而,还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的这种调适必须是在沿存历史精髓的条件下自觉完成,即在民众价值取向的内部来完成——仍不放弃本民族最初的终极价值取向对世俗价值取向的隐约指导。一旦放弃,尽管作为一个群体我们似乎没有变化,但作为一个民族,它已然更改了名字。正如人们一再强调的那样,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的身份证。当世俗价值取向影响至改变终极价值取向——两个层次完全相背离时,一种由曾经民众的价值取向所形成的民族精神就已不复存在。作为曾经真实存在的那个民族已在意义上消逝了——尽管它的成员还在,这些成员的集合也只能算是另一个民族(如果它具备一个民族所有性质的话)。所以,只有遵循这样一种调适,我们才能尽可能地趋向于“真实的集体”,即,使民众中的个人之价值与民族这一集体的价值协调统一起来,从而真正地实现和谐民族、和谐社会之构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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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希恩.关于民族精神的几点分析[J].民族研究,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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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高秉江.民族精神的同一性问题——麦克林教授访谈录[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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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肖群忠.孝——中华民族精神的渊薮[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伦理学),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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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德国)黑格尔.历史哲学[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

Interpretation on national spirit under the discours of value
LI Zhe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HUST, Wuhan 430074,
China)

Abstract: National spirit is a concept under the dimension of value. Due to it's uncertainty and it's academic characteristics, it is of course a research object of value philosophy. National spirit is a result of interaction between demotic ultimate value tropism and mundane value tropism. But in reverse, national spirit can influence the demotic value. It is highly necessary for us to make adjustment on the value, so it can serve the people's pursuing for value properly.
Keywords: value dimension, value tropism, pursuing for value, national spirit


本文原载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1期。



 

 











 

























 











































 



犯我强汉者,虽远必诛。犯我文化作文者,虽远必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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