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书籍、文章和影视等作品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00]2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和研究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国办电[1998]252号)、《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中宣发文[1993]5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的规定》(新出图[1995]215号)、《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新出期[1994]721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曾任和现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著作的补充通知》([1991]新出图字第1307号)等各项规定。
(1)凡公开发表、出版曾任和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未公开发表过的文稿,包括文章、著作、讲话、书信、批示、电文、日记、诗词等,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报中央办公厅并经中央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发表。
(2)凡公开或内部出版曾任和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的讲话选编、论述摘编、专题文集的出版物,统一由中央文献研究室或中央指定的单位编辑。同时,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报中央办公厅并经中央批准后方可出版。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辑、出版。
(3)凡研究曾任和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思想、生平的专著和文集,一般不出版;需要出版的,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报中央办公厅并经中央批准后方可出版。
(4)凡编辑制作、出版发表描写曾任和现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及其家属工作生活情况的书籍、画像、图片、文章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报中央办公厅批准,并征得领导同志本人或家属同意。未经批准和同意,一律不得出版。汇编出版报刊等发表的涉及上述内容的作品,也必须按上述规定办理。
(5)翻译出版国外作者和翻印台港澳作者撰写的这类图书,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6)上述作品限由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或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其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出版。
(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发表、出版和制作有关涉及中央领导同志的文章、书籍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名义拉赞助和广告。严禁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名字、题词和照片做广告或变相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