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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公平)试论清代科举制度中的“发领落卷”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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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4-09-23
试论清代科举制度中的发领落卷政策
贺晓燕

  中国古代的科举取士制度之所以能持续发展到清代,主要是靠它的公正性,为此,历朝政府采取各种办法,千方百计地保证这种制度的威信。清政府为维护科举取士的公正性,在整个考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以及考试场所、阅卷考官等诸多方面,有一套堪称有史以来最为严密的制度。其中,与落第者关系最为密切的发领落卷政策,可谓颇具人性化之创举。
  发领一词,原为历史典籍中用语,现代汉语并无这一用法,从词语本义看,是从制定政策的朝廷角度看,是从享受政策的落第士子角度讲,发领落卷即由朝廷将落卷发还给落第者,由其领回阅看。为尊重史籍,本文仍采用发领落卷之说,特此声明。按规定,未中式之卷皆为落卷,发领落卷仅针对本科应试者,在乡试、会试开榜后,由礼部、顺天府等处出示,于十日内令落第士子阅看或领回落卷,以示至公。
  发领落卷的实施,旨在令士心悦服,不仅体现出清政府在关爱落第士子、调整社会心理及保持社会稳定上所作的努力,而且它对科举考试中阅卷程序及考官阅卷态度等各个方面也起到了匡正和完善的作用。其影响不单在清代,就是对我们今天的考试制度的改进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借鉴作用。因此,完整地弄清楚这一制度的缘起、发展及实施效果,对认识清代科举制度尤其是科举落第政策,无疑是有帮助的。
  一、发领落卷之沿革及相关规定
  1,缘起与定制
  凡生员参加乡试未被录取者,举人参加会试未被录取者,即为落第,亦称下第。自开科以来,中式者少,落第者多。每逢撤闱,向隅而泣者众矣。且孤寒下第,盘费几尽,欲归无路,情亦可悯。然欲使下第之人,群知悦服,势有所不能。惟以秉公甄拔,妥善安抚,尚可抚慰下第者之心灵,使抡才大典,为天下士子所共仰2。显然,如何妥善安抚落第士子,已引起统治者的重视,并且成为清代科举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清初,乡、会试后,中式者试卷交到礼部磨勘备查,其余皆废弃。有好事者将本府县考生的落卷收归,每卷以二、三钱出售,俟有志之士购阅。士子亲眼看到自己的落卷,其间点窜,往往有未竟,甚或不染一笔者,亦付之无可如何也3。原来,考官阅卷,初行公阅公荐,即考生试卷先由弥封所弥封之后,交给誊录所,由誊录所将考生写的墨卷誊录为朱卷,并由对读所对读之后,才开始阅卷。主考与各房官同坐一堂,随分随阅,随取随呈,而去取权衡,专在主考。这种阅卷方式的本意是:一人尚可以行私,而众人遂可以祛弊。4然而,往往考官及同考官尚未将所分试卷全部阅完,应取的正额已满,余卷未闻者甚多,或粗阅前一二张,或未加批改一句一字5,以致各落榜生甚是怨恨。试想,落第者失意科场之后,有一个迫切而焦急的愿望,就是希望尽快看到自己的考卷,看到考官的批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弄明白自己落榜的原因,才能做到内心平复而不致生事。顺治十二年(1655),户科给事中宋牧民条奏:天下太平之本,在于人才,取贤之准绳,在定闱例。作为考官,务须精心细阅,遍加批点,即文不中式,要抹出不中缘故。1这一年乙未科会试落卷,贮放在顺天府,许贡生赴阅,限六日内,不得领回2。这是以前从未有过的,这一举措,意义非凡,允许落第士子亲自阅看落卷的做法,为日后发领落卷的推行开启了先例,奠定了重要基石。
  正如左都御史魏象枢所言:国家至公者莫为科目,而最要者莫如考官。必上体朝廷吁俊之心,下鼓士子读书之气,选举严而名器重,乃可以收人才之效也。3然而,公阅公荐之法在施行中弊端日显:有的考官阅文草率,将荒谬疵蒙之文取中,最终却因无法查出而逃避究诘。如此一来,公阅公荐既为考官藏污纳垢之妙法,又为卸责分罪之美名,而非实实遵行者也4。因此,顺治十四年,作了改进,闱中阅卷,停其公阅公荐5,改为分房阅卷,即每房考官分领若干,并于朱卷卷面上印上该房印章,无论考生中式与否,考官都应各列衔名并详注批语。若某房作弊,即可查出,将该房官处分。如此一来,各房官亦谨慎阅卷,不敢草率行事而屈抑人才。
  分房阅卷提高效率的同时,也给某些考官提供了舞弊的机会。康熙七年,进一步修正,同考官给考官的荐卷应放置在中间案上,御史验明内无私通小贴,方送主考收阅。各房落卷,同考官需批出不中缘由,开榜后,令本生阅看朱卷,官员不许藏匿勒索。如同考官妄抹佳文,本生即赴部具呈,验实纠参。若本生文原不佳,妄行控告,除黜革外,仍交刑部,照诬告例,从重治罪6
  康熙十七年,尽管连续几科均于开榜之后,允许本生自看落卷,但是阅卷过程中考官舞弊等事却屡禁不止,如同考荐卷,因有私人暗通,主考姑容取中,虽有佳卷,再不呈荐,致屈真才;或因考官疏漏,不中落卷,何篇有疵,不将掷落缘由批出,或略加数点,或乱抹一笔,竞行掷去7。在这种情况下,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清政府终于重拾明代搜落卷之法,主考官阅房考官之荐卷外,余卷亦令遍阅,庶不致遗失佳卷8。制度的日益精详,是为了使各房官凛惕功令,谨慎阅卷;使落第士子知朝廷之劝惩,安心顺命,最大程度地实现科举公正取士的主旨。
  随着阅卷制度及相关制度的日趋成熟,康熙十八年,发领落卷终成定制:各房落卷,同考官将落卷俱批出不中缘由,开榜之后,顺天府出示,于十日内,令本生领取原卷阅看,不许藏匿勒掯。9至此,落第士子领回并阅看试卷已成定制,同时也显示出清政府对于科举公正、公平取士信心百倍,并愿意接受世人的监督。
为了不致使佳文最终成为落卷,雍正元年,进一步规定,凡被房官误抹之佳文若经主考搜出,仍行取中。而对误抹佳文之房考,如文内字句隐僻,一时不能看出,以致涂抹,应宽免处分;若文理明显,挟私妄抹,仍照定例行。10是年会试放榜后,对落卷仍进行检阅,做到有善必录,罔有遗才,士子无不感服
  发领落卷的政策已经成形,重要的是在实际中如何落实这一政策,使其能够有效实施。乾隆四十八年,因一些官员不慎将应试者试卷遗失,致使士子不能领出,除了将经手之书吏等彻底根究,并责成内外收掌官,逐卷造册稽查;如有割换、藏匿情弊,原卷遗失,未经查出者,将收掌官照例议处1。道光二十三年,将落第士子领回落卷的过程中的一些手续进一步完善:向来发领落卷,止凭该生报名,查与红号相符,即行给领,是否本名,无从查核。为了防止一些人别有用心,如割卷等情弊,自此以后,士子应持原先给发的卷票为凭证,方可领回阅看。而且内外收掌官,也应将所有落卷,逐一细查,以五十卷为一束,每箱共装几束,开列清单,送交提调官核对、加封,派员领出,以昭慎重2
  随着发领落卷的推行,产生了不错的效果,一些被考官误判、或点窜破句、或被错誊他人试卷的情况,因此得到了纠正,士子可以将这些渎职考官等呈部题参,使他们得到应有的处罚,一时间士论称快3。雍正二年,就连清代享有特权的八旗士子参加的翻译科乡试,也普及了这项权力。早在清初,就举行了翻译乡试,满洲、蒙古和汉军八旗以及各衙门无顶戴笔帖式,皆准应试。满洲、蒙古通汉文者,翻译汉字文一篇,未能汉文者,作清字文一篇,汉军文章篇数,如汉人例。雍正二年,礼部考试翻译举人,不必分作三场,止须一次考试,一日一夜,量其所能,或章奏一道,或四书或五经酌量出一题,其优劣便已可见,而且考试并无汉文,不必派汉大臣,从部院官员内派收掌官二员,受卷官二员,弥封官二员,对读官三员,并兼管誊录所事,直到一切阅卷事宜结束之后,翻译乡试落卷,令本生查阅。4嘉庆八年,翻译科乡、会试,归并文闱,俟试卷进呈揭晓后,将落卷点明数目,乡试移送顺天府,会试移送礼部,俟士子来领散给5
  嘉庆十二年,经御史陆言奏请,条陈武闱事宜,提出考试卷面宜用全页,试卷宜添横格,及落卷宜令诸生领回阅看三条,嘉庆帝认为这些都是内场防弊之事,况且武闱乡、会试内场考试,所校策论各艺,俱系传递代倩,全非出于应试士子本人之手;至于试卷弥封等事,竟是虚文6。因此,武闱本就以外场定高下,自然不必事事仿照内场,故而关于武生落第者领回落卷阅看的条奏未经允许,但由此我们也可看出发领落卷政策普及的广泛程度。
  至于童生试后的落卷是否发还,早在明朝万历年间,即有落卷发提调,给散诸生的记载。有一位参加过明代末年童生试的上海人叶梦珠,曾回忆道:凡府取童生院试落卷并发出,令人自阅,以示至公。这种做法在清初仍可见:诸童生不入泮者,并驱驰而往,觅视落卷,以验己之得失,至顺治五、六年后,此典遂废。此后落第士子查阅落卷之途阻塞,连叶氏也不免长叹:所取非所好,所好非所取,卷之上下,主司己不堪自问,焉堪问世耶?8可见,试卷评阅的公正与否,是考验它敢不敢发给士子的重要指标,不公正的评阅,当然不敢面向公众,面向社会。叶氏此论可谓尖锐而深刻。实际上,敢不敢发还落卷,也成为检验考试是否公平的重要标志性举措之一。在乡、会试发领落卷的影响下,到雍正初年,在童生试中也推行了这一政策,童生又可亲自查看并领回自己的落卷。按规定,童生落卷,学政仍批明不录取缘由,发交各教官传令亲领阅看1听各该童自行领阅2。至此,清代科举考试中凡有黜落的考试(童生试、乡试、会试)均有发领落卷之举。
  2,不许刊刻落卷
  在推定发领落卷的同时,清政府又严格规定,不许刊刻落卷。这也是发领落卷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科场大典,关系重大。仅以京闱而论,应试者将及万人,中式者二百余人,每每撤闱之后,孤寒下第者自然是数倍于金榜题名者。即使内外诸帘,一秉至公,而中式之人,未必皆称得士。而此九千余人向隅而泣者多矣。因此,每次科考之后,政府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如何才能使下第之人,群知悦服。若单靠考官们秉公阅卷,势亦有所不能的,当然,下第诸生,当以义命自安3。同时也应加强管制,严禁落第士子结党闹事。
  按照定例,每场科举考试后,将中式者试卷刊刻出版,而落第者试卷发还本生,如有不公,允许他们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怨情,朝廷也有专门针对渎职官员的惩处条例。早在康熙六十年,下第举子在副主考李绂门前喧闹一案,经监察御史舒库等参奏,将左副都御史李绂,照溺职例革职,并规定:嗣后乡试、会试发榜后,考试官有不公之处,许下第举人、生员,据实赴该管衙门具控。如有竟往考试官家喧闹者,该地方官即严拿送刑部,从重治罪。4雍正四年,颁谕旨重申,一方面对处事不公之考试官严加究处,另一方面,对那些不轨之徒,假捏污蔑之辞,以洩私忿而挠公事,则国法断难宽宥5。雍正八年又加以补充:应试举子,毋许于未发榜之前,钞录闱中文字,送人批点,并不许榜后刊刻落卷,漫生怨望6。如经发觉,则严惩不贷。
  然而,总有些落第士子,始终怀着怨恨之气,愤愤不平,即便看到落卷上考官的批语,依然不能叹服,认为是考官有眼无珠,不识自己这匹千里马,于是怨天尤人、怀才不遇的情绪终日萦绕心间而难以挥去,积累到一定程度,便一发而不可收。有人冷嘲热讽考官,肆行搅闹官府,集结其他落第士子,共同出资,将落卷刊刻出版,并四处散发传播,以激起人们的广泛同情与认可。对于这种做法,清政府也深刻地认识到其危害性,而制定了严惩措施。
  道光九年,因会试开榜后,有一位浙江举人顾宗伊,刊刻落卷,散布流传。御史张曾奏请:饬禁刊刻落卷,以端士习。7经调查发现其所刻卷内,还附载一封致同考官袁文祥之书,对袁大肆讥评。自然,顾宗伊难逃究处,被褫革举人,以示惩儆。而袁文祥,是否真的如顾宗伊所言,仅将士子头场三艺阅看,其他点看起讲,即行弃置?只有查明这一情况,才能判定袁文祥是否有罪。于是,将顾宗伊已经领回原籍之试卷追取携回,送交礼部查验。如果属实,再将该检讨袁文祥,移咨吏部议处。其批点之内阁学士朱方增、翰林院修撰朱昌颐、工部候补主事顾椿,俱著交部照例议处8考试为抡才大典,士子若实被屈抑原有准赴该管衙门控诉之条,乃该举人不安义命,妄生怨尤,辄刊刻传布,且附载议评该同考官原札,实于士习人心,大有关系9,此风断不可长。
  道光十二年,那些会试落第后刊刻出版自己落卷的举人,在被斥革了举人身份之后,朝廷并未彻底断绝他们的仕途,相反对他们予以宽容,以进身之途:准其以原名就应童试。
  咸丰五年,浙江监生楼尚宾,参加了当年的顺天乡试,结果未经中式,领出落卷呈诉。原来,头场文艺,业经该同考官批出不荐缘由;可是二场《春秋》文,破承题内,蓝笔误点四句。经调查,将该考官李鹤年罚俸一年。而楼尚宾未经中式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同考官点句出错这一纰漏,而在于其文章本身。他虽然没有妄控,但终究属于不安义命之举,应将楼尚宾革去监生,免其治罪2
  从上述几例可见,朝廷对落第者的言行给予高度关注,并严加管束。早在明代,即有人总结:下第举子之口,真可畏哉!3甚至一些落第者,不论取士是否公正,科场是否有舞弊情节,在发榜之后都要发泄一番,有理无理都要闹出点事来。这些行为都会给政府带来很大麻烦4。而落第问题历来就是个复杂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好,牵一发而动全身,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落第士子的行为,直接影响着人们对科举公正取士之本质的认同与否。即便他们中的一些人真的被冤屈了,如若不遵循朝廷教导的正常途径反映问题,反而肆意聚众生事、刊刻落卷、散播传言等,都是绝不允许的。即便有些人通过指定渠道呈控,情况亦属实,也未必都能得到更正。因为其反映冤情这一行为本身,就证明了他们不是安分守己、顺从天命的人。清政府不仅要严格控制落第者的言辞、行为,更要统一他们的思想。发领落卷这一政策本身,就是对落第士子予以关怀与抚慰,试想,如果所有落第者都借领回落卷之机,刊刻出版己之落卷,并附注怨愤之词,毫无疑问,这自然不是朝廷发领落卷的初衷。其中一些激昂言行即便公允,亦是绝对不允许的。因为它直接冲击和质疑科举取士公正性之精神,违背了朝廷通过科举制度以笼络更多读书人为其所用的根本目的。对于阻碍这一目标的言行举止乃至思想意识,当然要严厉打击与禁锢。
  发领落卷,清初开科即有成案,然未形成制度,各地奉行不力,直到康熙十八年,终成定制,且推行于童生试及乡、会试。雍正二年,翻译科乡试的落卷也曾发还士子,至嘉庆八年,将翻译科乡、会试彻底并入文闱,落卷一并发还给士子。武闱的内场落卷虽未能如文闱一般发还给士子,但至少也有人提请过。随着发领落卷的实施,一些不安分的落第者领到试卷后,不服不忿,肆意刊刻落卷,这一行为在雍正八年也得到了明令禁止,之后历代屡有强调。总之,发领落卷与不许刊刻落卷的政策一直持续到清末,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二、发领落卷促进相关制度的完善
  从上文发领落卷的缘起与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不是孤立的,它必然会带动整个科举考试过程中许多环节的发展。其中搜落卷及阅卷过程中考官与同考官的关系、考官的年龄、素质及阅卷时限等具体政策的实行及日渐规范与成熟,都与发领落卷息息相关。从康熙十七年开始的搜落卷制度,到康熙五十年的阅卷时间展限,这期间,搜落卷和阅卷制度随着发领落卷的发展而不断调整与完善,搜落卷、阅卷制度与发领落卷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实,既然朝廷敢于给士子发还落卷,即敢于向世人公示阅卷结果,令落第士子心悦诚服,以体现科举取士之公正精神;即便出现了一些问题,政府也是有能力及时解决好的。可见,发领落卷措施能够顺利实施的前提就是,阅卷过程中诸多方面的日益完善,因为只有尽可能把出现的问题在发还落卷之前解决掉,才能使其真正贯彻,体现其初衷。同时,这些措施在实践中互相促进,不断发展,从而也完善了清代科举制度。
  早在康熙十七年,为制止阅卷过程中考官的舞弊行为,而使落第士子的不满情绪降到最低,以维护科举考试之公正性,维持社会稳定,清政府沿袭明代的搜落卷之法,即主考官阅房考官之荐卷外,余卷亦令遍阅,庶不致遗失佳卷1。康熙三十六年,针对以往考官仅搜阅文闱落卷的做法,对参加武会试而未中式的落第武举人来说,似有不公,况且今科落卷武举人内,安知无骑射俱佳而被遗斥者乎?因此,那些考毕尚未回籍而留京者,令兵部察明复试2。往往撤棘之后,士子领视落卷,考官尽略加点抹,甚或句读差讹,
  康熙五十年,随着各省生员、举人额数屡增,赴考士子较前倍众,但囿于揭晓日期已定,致使考官无暇认真阅卷,以致鱼目误收,奇材见摈,士子寒窗攻苦的成果竟取决于文衡者的风檐寸晷之中,三年辛苦,埋没无闻,良为可惜,且难以诚服。若执此以罪考官,彼已穷日之力,实亦无可如何3。若任其草率竣事,苟且塞责,实在有违抡才大典之初衷。鉴于此,必须改革制度规定以适应现实的发展:会试揭晓,宽于三月十五日内。乡试揭晓,大省宽于九月十五日内;中省宽于九月初十日内;小省宽于九月初五日内。且因直隶、江南、浙江,乡试人数倍于他省,照会试例,加用房室二员4。可见,宽期阅卷,在制度上保证考官有相对充裕的时间,从容遍阅房考官之荐卷及余卷,只有考官与内外帘官协心共事,加意精核,不为鱼目所混,才不致有遗珠之叹,以实现宾兴大典吁俊旁求、鉴拔真才之本义。总之,搜落卷制度之调整,阅卷时间的放宽,显然是为了保证发领落卷的效果。搜落卷的实行,弥补了一些考试过程中的漏洞,旨在把所有可能引发落第士子借以闹事的借口等问题在放榜前解决,令考官对所有试卷尽最大努力甄别选拔,为开榜后领到落卷之士子心服口服及社会舆论翕然归一而作了重要的铺垫。
  尽管制度在实践中趋于完善,但仍然一些考官因刚愎自用,致使去取不得其平;或者是正副考官各执己见,不能和衷,去取之间,互相争执,遂有庸格而滥充中额,佳文而反遭摈弃。乾隆元年,在重新约束考官、房官的基础上,为使他们各自都能充分发挥作用,并形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高宗特别强调:为主司者,务宜矢公矢慎,藻鉴不爽,以襄盛典;即便正副考官意见不和,亦应秉承公则生明的原则,一洗积习,协商衡文,无负任使。切不可违背衡文的使命,尤宜留心区择,以得真才实学之士,朕实有厚望焉5。既要使主考官充分发挥作用的同时,又要防止其以权谋私。
  有些考官年力己近衰颓,精神不能周到,阅卷时间又长,难免误人子弟。对此,乾隆二十一年,高宗令督抚等慎重遴选各省同考官,精加考试,择其年壮学优者,共襄试事,以副国家抡才大典6。贡院锁闱不过匝月,即使同考官等有着繁剧的本职工作,相较士子人生命运即决于此刻,官员亦应放下地方事务,专心投入到阅卷工作之中。
  乾隆二十五年,对主考官、同考官的具体职责更加明确划分。根据《科场条例》,乡会试考官,原有搜阅落卷之责,有些佳文未经分校官呈荐,待考官搜出时,分校官每每以磨勘严密为说辞,而不肯补用荐条。但是对那些未经呈荐而被正副考官搜出之卷,如分校官固执成见,竟即批取中字样,俟到部磨勘,卷果有疵,与分校无涉;如所搜允当,分校官照滥抹佳文之例,严加议处7。但就涂改太多、形迹可疑8之落卷,不应取中,虽有搜阅落卷之定例,也不该滥取落卷。
  以往主考在落卷中搜阅,取中之后即可填榜,为了公平起见,乾隆三十三年覆准:内帘正副主考,遵照定例,将落卷尽数搜阅,其有无取中,于奏报试竣折内声明。9例如有无搜落、取中何人等事,必须专门向皇帝汇报,由皇帝来最后把关,这无疑是对主考官强有力的监督。
  乾隆五十四年己酉科会试,榜发后,朝野议论纷纷。原来这科中式者内有很多是经正副考官,搜阅落卷而取中的,且都是在取中之后,始发交同考官补用荐条,而被正、副主考王杰、铁保所搜的落卷,最高者竟拔置第二、第三名,虽然尚未发现舞弊情节,但为防患于未然,高宗特颁谕旨:落卷不搜,则权在同考官,弊窦易生,自应准正副考官将落卷复行搜阅,以免遗珠。但搜中之卷,亦止准列于五十名以后,不得滥厕前列。并将此谕旨恭录刊刻,悬贴于各直省闱场内外,俾考官等触目警心,而应试士子等,亦得传观。这是对主考可能舞弊而作的防范,也是对那些优先从荐卷内拔取的士子所作的必要保护,使其领会朝廷抡别真材,鉴空衡平之至意1
  嘉庆五年,为防止同考官舞弊,规定各房每日将阅过若干卷,分注荐卷,统交监试御史收存。主考搜阅时,由监试交送,则主考得以从容翻阅,而房官亦可无争执之嫌。2主考若阅完同考之荐卷,可以搜阅同考已经批抹之卷,若试卷未经房考分校以前,考官辄行披拣,分别记注,殊非远嫌之道。且主试官先有成见以为取舍,亦何以服众士子之心乎?因此,考试官应该恪遵定例,先阅头场,后阅二、三场,先校荐卷,后搜落卷。务宜各秉虚公,以冀广收俊乂3
  同年,就考官与落第士子各自的职责与本分,重新作了评定。考官定衡士子试卷,自必详加校阅。但是对于一些粗鄙俗陋之卷,难道非得通体点阅,才能确定优劣?若不论文章优劣,考官一味逐字逐句摭其瑕颣,这样做也太过繁琐且不能切中。况且考官把精力都花费在大量的必不中式之卷上,这样做不仅转妨阅卷之功,于考校更无裨益。何况定例早已规定,士子领到落卷之后,如有不公,可以呈控、纠参。若但以偶漏批词及点阅不完,概准士子讦告,将房官议处,则落第之人,转得藉端横议,挟制考官4。这种风气实属恶劣,断然不可助长。定例本已綦严,足以防弊。因此,朝廷照顾落第士子低落不满情绪,应采取合理的疏导教化措施,亦应按章办事,不必过于苛责考官。
  道光十二年,林则徐回顾自己亲任考官的经历,从中发现一些科场积弊:江南为人文渊薮,入闱士子多至一万四五千人,额设同考官十八房,每房约须校阅八百余卷,稍有草率,即恐遗滥交讥。于是,各房考官竞相效尤,总以赶早荐完为分房捷诀。结果,误分段落者有之,误读破句者有之,并有文非荒谬,仅首艺开讲数句而即摒弃者。考官不精心阅卷,弃取定于俄顷之间,虽然皇上降谕,要求考官回顾自己的科考历程,设身处地为士子着想:回思未第之先,与多士何异?乃于落卷漠不关情,设身处地,于心何忍?5
  出现这种情况,并非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况且这些问题早在雍正、乾隆时已制定出对策。反思其屡禁不止的原因,不外乎这一政策具体的执行者,即考官本身的素质和责任心,已成为决定一项制度能否顺利执行的标准了。虽然道光皇帝苦心告诫:房官不必抢先荐卷,应踏实阅卷,切不可以浮泛空洞的批词来搪塞了事;各直省正、副考官,宜涤虑洗心,振作精神,认真校阅;而主考的责任尤为重大,因其精力有限,试卷量大,难免没有屈抑,对于士子来说,握椠怀铅,三年大比,一经屈抑,又须三年考试,或竟有终身沦弃者,岂不可惜!6因此,典试各员,应主动分担主考,承担自己的责任,务求为国得真才。
  乾隆三十三年。
  透过皇帝苦口婆心的教导,我们不禁要问,难道这些考官们竟然不知道自己的职责是什么吗?况且清代还有专门选拔考官的考差制度,这些考官都是经考试而选拔出来的佼佼者。然而,考差制度也好、科场定例也罢,都只是针对考官的学识与阅卷程序而定,并没有一项完善的制度可以细微地察觉人心的变化,缜密地规定人员的素质,这些都不仅仅是制度所能规范得了的。而这些业经解决却屡禁不止的事情,却不断出现在清朝中后期,从中不难看出,不论科举制度本身如何完善成熟,它本不是一个孤立的环节,必然脱离不了当时的社会政治环境。
  咸丰五年,即便是落卷,如果试官点句错误,仍应比照中式试卷圈点错句,同考官罚俸一年例,将该考官罚俸一年1
  光绪十五年九月湖广乡试,弥封官将红号错印。开榜之后,湖南清泉县人士之杰领出落卷,与己作不符;当经检查该员,头场墨卷弥封所原印缘字二十三号,另有湖北王之杰一名,头场墨卷弥封所原印声字五十六号,其二场墨卷,弥封所因姓名相符,未经细查卷面红号,彼此错印2。虽然这二人试卷均未取中,也没有其他情弊,经过调查,弥封所户部主事张立德、并满监临文治、汉监临潘祖荫,却难逃疏忽渎职之责,以每卷罚俸三个月公罪办理。
  综上所述,从清初至清末,为保证发领落卷后,士子能由衷地信服,民心舆论安宁平和,政府不断将所有阅卷过程出现的问题及制度上的漏洞在发领落卷之前尽最大努力加以解决,制定出缜密的对策,如科举考试中阅卷程序、考官与同考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以及主考搜落卷的政策等,都在实践中得到历练与完善,为历代之最。而所有这些,都是发领落卷的前提,都是为杜绝科场舞弊,以维护科举公平取士之精神,真正做到为国家选拔真才的目的。可见,发领落卷措施,绝不是做做样子,而是真正本着以安抚落第士子,给他们以生命关怀、尊重和重视他们的心灵、精神及情感,并让他们监督和认可的明智之举。在实际运用中,如同多米诺骨牌一样,一旦打出发领落卷这张牌之后,科举制度之全身就随之被不断刺痛,最终带来了充实并完善科举制度内部诸多环节的连锁效应。
  三、  发领落卷的作用与效果
  发领落卷的施行与完善,带动了清朝科举制度中很多方面的发展,其中包括防范与惩治科场舞弊;监督与规范考官阅卷程序;完善与丰富科举落第政策等内容。通过落实发领落卷,达到了考官专心慎重阅卷、减少并纠正科场冤案;安抚落第士子不平情绪之目的,可谓既可服举子之心,又可防考官不遍阅也3
  1,监督考官
  终清一世,因考官个体差异始终存在,虽兢兢业业、详慎阅卷之考官不乏其人,然一些考官之力不暇给的状况也一直没有得到彻底改观。发领落卷初行时,屡有落第士子发现阅卷有误,赴部具呈。如康熙时,叶梦珠有一位朋友叫周子鹰,当他领回落卷查阅,竟然发现,由于同考官点窜破句,三场试卷竟然误誊他人之作。于是,周子鹰具呈礼部题参,将同考官及收卷誊录各官降革有差,士论称快4
  康熙四十四年顺天乡试,圣祖钦点汪霦、姚士藟为正、副考官之后,离京外出避暑。试后,有人反映考试不公,考官阅改试卷不加圈点者甚多,应试者各执落卷以示人,又作草人至试官家门砍之,观其举动,人怨殆不可言矣。经九卿等调查,汪霦等考试不公,不阅卷,人皆怨之,确是事实。于是,将其交部严加议处,并严责九卿詹事科道等官员。事后,圣祖无不感叹道:朕亲手封发,当不复生弊矣。由此观之,亦不在此,但存乎其人之所行而已。而科场作为选择人材之地,关系重大,像这类考官,虽学问优长,何益之有1?因有严格的制度,玩忽职守的考官得到了应有的惩治,但从中我们也可看出,再严谨、完善的制度,也有其不能左右的地方,要想使之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执行这一制度的人。
  嘉道时期的朝中大臣穆彰阿,自嘉庆十五年六月充浙江乡试副考官2之后,又屡次充当乡试、会试主考官等职,虽然他屡主文衡,其心亦甚细,然其阅卷之法甚是触目惊心:每置荐卷于几,焚香一炉,望空遥拜。衣袋中常置烟壶二,一琥珀,一白玉,款式大小相等,取一卷出,即向衣袋中摸烟壶,得琥珀则中,白玉则否。额满,则将余卷一律屏之。3即便为数不多的荐卷,也不得心甚细致的主考之一顾,而余卷的命运就可想而知了。还有一些考官,以自己之喜好为阅卷之标准,如喜好作诗之考官,则谓:我只看诗,诗好则文无不好。4可见其看文之不经意。
  考官尚且如此,同考官阅卷之粗略疏忽者亦不乏其人。一些房考官阅卷,并非逐卷批点,不过如走马看花,择其悦目者取而荐之,其余补点数语便掷落。甚至有些房官,竟预先拟定一些批较之词,泛而不切,如欠精警少出色之类,不论何等文字,皆得以此贬之。5更有性懒之房考,将补批、补点之事委诸家丁,而家丁也有请友人冒充者。某科有一落第举子,领取落卷一看,内批火腿一支四字。后查房考系熟人,于是该生携卷与之理论,房考仓卒答曰:大错了,此系向供给所取物之条。他们如何误贴在卷上?举子乃大闹曰:好,好,汝们作房考,只知需索火腿,将我卷不看,交与他们贴批。他们何人,明明汝家丁也。房考曰:我为的与汝是熟人,是以说老实话,汝何必打起官话来。举子曰:我三年辛苦,文章不能劳汝一顾,说甚么熟人!房考曰:若打官司,我们交情,汝当不忍,若论赔偿,此事如何赔得起?我是穷翰林,汝所深知。我厩中只有一骡,汝牵去便是。举子曰:罢了。遂牵骡而去。这也是考官坐罚的一件重公案。6更有离谱之事,某科某生领到落卷,其批语竟为欠颟顸7三字。该生大怒,写信给房官诘问,且将兴讼。房官一看,原来是自己请家人代写的,于是赠送大量银两,才将此事敷衍过去。
  以上诸例显示:在士子领到落卷,亲自查看之后,因考官及房考等人的疏忽大意,荒唐闹剧百出,虽然最后的解决途径和结果各异,但从中反映出,发领落卷政策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即使士子的冤情未能彻底平复,但其心底亦是清亮明白症结之所在;纵然个别官员逃避了惩罚,但其内心的警戒与教训恐怕不无存在。
  2,平反冤案
  嘉庆三年有一桩科场大案,震动朝野。这一年戊午科湖南乡试场后,在省会各书院肄业的生员,皆将其考场所作之文呈请院长,订其高下。当时主讲岳麓书院的罗徽五先生看到湘阴肄业生员彭珴的文章,认为其文品极高,必取第一名中式。待榜发后,解元乃傅晋贤,而彭珴竟未中式。罗公大骇。待乡试录出版,将解元所作之文刊出,彭珴见解元之文正是自己所作,即往取原卷不得,这显然是有问题的。而傅晋贤乃富家子,其人素无文名,然中式之文绝高,人皆知其非出己也,于是物议纷然。监临、监试诸公,乃遍搜落卷,竟查找到傅晋贤之原卷,共加讯究,悉得其情。原来傅晋贤以1200两银子贿赂承办科场五经房缮书樊顺承,勾串内帘刻字匠罗文秀,私自抽出取中红号之卷,交给樊顺承,樊随即假托生病而偷偷带出,让傅晋贤誊入空白试卷,而以伪造的假印盖之,弥封如式,密置怀中,随同填榜书吏混入。又贿属收掌卷箱书吏喻廷选,于临写榜唱名提对墨卷时,换出原卷,傅晋贤就这样中式,并当了解元。案子审结,樊顺承立斩,傅晋贤、罗文秀处以绞刑,其余发配黑龙江为奴,而彭珴仍赏还举人。其实,在尚未结案时,有人从中劝傅晋贤,为彭珴捐一个知县,这样彼此两得,彭珴也有一些动心,而罗院长不答应,一定要彻底查办。而樊顺承临刑时,竟大言曰:彭某之事,何足异哉?前有新化戴某先生,历试八科均中试,均为我所抽换他人卷得之,彭某仅一试,何足异哉?监斩官虑生旁案,立为斩决以灭口1
  可见,要真正做到净绝科场各个环节的舞弊现象,实属不易。虽然类似彭珴这般能平反冤屈的情况亦不多见。但终因有发领落卷之制度,考生能亲见己卷,使一些科场舞弊大案能够水落石出,蒙冤士子的冤情得以平复,并获得精神慰藉,重新看到希望而继续科举之路;同时对考官及所有典试官来说,也有警惕与惩戒之作用。
  3,安抚与资助落第士子
  有一些考官不仅能恪尽职守,慎重阅卷,详注批语,以尊重士子经年寒窗之成果;而且还能面见不第者,当面指点迷津,令其茅塞顿开,五体投地。乾隆六年,陈兆仑担任湖北乡试正考官2,以往每科各直省乡试揭晓后,仅中式者谒见典试,绝无落第者参与其中,而文章德业为世之儒宗的陈兆仑,不仅将闱中落卷亦一一别其纯疵,明白批示。就是在开榜发卷后,下第士子率求见,咸指以要领,各得其意而去。有刘龙光者,闻其讲论,感激欣喜至泣下,次科联捷,成进士,历官御史,终其身,执弟子礼不衰3
  乾隆年间督学浙江的彭元瑞,得人最盛。试卷皆自阅,几置卷数百,二仆侍侧,左展卷,右收卷,循环不息,侍者告疲,公优游自若也。且做到大场则万卷全披,小试无一字不阅4。而他所取中之文往往不限一格,议论识力,词采气局,色色皆妙。万余试卷遍加评骘,虽著语不多,但皆切中作者之病,以至有手捧落卷而感泣者。其中有一位考生,其卷评仅一字,于是他发愤揣摩,尽变其习,即于次科获隽。即便到了清末,考中光绪癸卯科举人的杭州人钟毓龙,后来写成《科场回忆录》一书,解放后担任杭州市政协委员、副主席等职,他在多年后回忆第一次参加乡试,领到自己的落卷时,看到考官的批语仍十分感动,记忆犹新:只见主考之批语深致惋惜,详列种种可以补救漏写、添注涂改字样之法;而房师则深加责备,谓其恃才5等语。
  乡、会试放榜之后,考生亲自领到自己的落卷,不仅能从考官之批语中得到启示;而且随着大量题名录的刊刻出售,使落第士子一边可以翻阅自己的试卷,一边对照题名录所载的中式佳卷,查找自己的不足,从中反省领悟,尽快摆脱郁郁情结,积极地投身到下一轮的备考之中。
  可见,即使是中式士子,在试后看到解元之文,相较自己所作,亦能心悦诚服,那么,对于落第者来说,看到中式试卷的确胜过己作,还有什么冤屈和不平呢?因此,发领落卷与题名录,无疑是快速安抚落第士子情绪的两剂良药。
  更有一位科举考试的亲历者,名叫骆憬甫(1886-1954年),他一生经历了中国动荡不平的时代,后来长期从事教育工作,解放后成为杭州市开明士绅。他在青年时期就考取了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杭州府生员,之后又两次参加乡试,皆败北。当时,对于应试者能否中式,民间广泛流传着一命二运三风水四阴功五积德,以及文章自古无凭据,但愿朱衣暗点头的说法。而骆憬甫认为:这些都是鬼话,其实考不考取完全由于自己学问不好之故,像我们这些人考不取举人,一点不冤枉,以这样恶劣平庸的文章,如果果然能依靠命运风水阴功积德而侥幸中得举人,那才是怪事哩。试后他领来自己的落卷,买来浙江乡试题名录看看,他们确实做得很好,自愧不如,难怪他们能高掇巍科,我们要名落孙山原来这两场乡试中的题目,天文、地理、历史、哲学、物理、化学、法律、政治、财政、经济等等,无所不包,而身处乡村的环境,既无名师传授,又无益友研讨,从那里去求进益呢?1
  可见,发领落卷,确实能起到平复落第士子不服不忿心情的作用,而且对于那些有自知之明的人来说,从此彻底打开心结,奋起直追,自然不会滋事生非。这是对科举取士公正之精神的最好诠释。
  清政府不仅靠发领落卷,给落第者予以心理上的慰藉,而且,在经济上也对士子有所资助。早在顺治八年,即有政策:举人会试,由布政使给予盘费。2根据距京路程的远近,所给银两亦有差别。对于会试下第举人,例给路引,以便下科起文会试。通常是会试榜发后,领取路费是要报销的。取中者,金榜题名,天下知,无须报销?落第者是否亲到京城参加过考试,则须证明。最初是发给路引,即由礼部劄行顺天府,并发直省点名原册,令照例逐名给发3,士子拿到路引作为来京的凭证,方可回籍。路引,即举子参加下科会试之凭证,如无路引者,地方官每多留难,不敢给文。试想,每逢撤闱之后,孤寒下第,金尽裘敝,欲归无路,旅馆覊泊,情亦可悯4,然而他们却专为领取一纸凭据,在乍暖还寒的初春时节,在承受考试失败的重大打击下,心情本已郁闷之极,却还要继续滞留在物价不菲的宋师,节省本已捉襟见肘的盘费,作为在京城的食宿费用,无谓的耽误时间,浪费金钱。因此,自雍正二年起,下第举人免给路引,不必在京守候,令各省督抚转饬布政司,凡举人即与起文赴都,毋得留难5。乾隆初年进一步规定:举人会试,藩司所给公事银两,回籍验其落卷,无则追还入官,亦路引之意也。6可见,因清代已有发领落卷的制度,所以用考生本人的落卷代替路引,是证明其参加过会试的最好凭证,据此,即可报销路费。这一举措的付诸实践,废止了路引,减少了不必要的程序,体现了政府因时改制的灵活性,更反映出对落第者的体贴和人性化的管理。
  纵观整个科举考试史,定制于康熙十八年的发领落卷政策,可谓创举。看似单薄的一项政策,带动了诸多环节的完善,促进了科举制度的成熟。虽然发领落卷在具体的运行中并非万能,但其对科场舞弊和考官阅卷之警示作用,不容忽视。不论政策的出发点怎样,它对落第士子的关怀与抚慰,始终如一。今天,当我们重新翻开这段尘封已久的历史,爬梳整理这些散落在历史长河中的史料时,不禁由衷地为中国古代科举史上这一充满人文关怀、以人为本的政策而赞叹,同时对我们的未来也有更多期许。
  作者简介:贺晓燕,女,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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