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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这则清“人妖”与宋“人妖”有所不同,宋“人妖”多仅止步以色艺行骗于世,而清“人妖”已超越此界限专以诱奸妇女为能事,这显然是“人妖”的穷途末路,而这一现象在明清则屡见不鲜。本文摘自:《南方都市报》2013年4月14日AA26版,作者:伊永文,原题为:《学府琐笔》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11世纪至14世纪即宋元明城市市民日常生活与文学,以《东京梦华录笺注》为代表。爱听音乐会、传统相声,爱读各种画,尤其是漫画、小人书,研究饮食不会饮食。 近年,“人妖”一词不时见诸报端,多指泰国通过变性手术而由男改扮为女性的特殊人群。殊不知,泰国“人妖”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则是中国古代“人妖”的一个翻版罢了。因“人妖”一词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见于文献了,如荀子《天论》所说:“政令不明,举措不对,本事不理,夫是之谓人妖。”后不久的《韩诗外传》则直接将枯耕伤稼、政险失民等归为“人妖”。后引申为与正常人不同的怪异人,如伪装异性或有生理变态的人。《南史·崔慧景传》即有其例:东阳女子娄逞装作男人,因她粗知围棋,解文义,遍游公卿,所以仕至扬州议曹从事官。事发后,明帝驱令她回原籍。这时娄逞才为妇人装束而去,明帝叹说:“如此之伎,还为老妪,岂不惜哉!此人妖也。” 应该说在宋代以前,“人妖”基本限定在与灾祸相联系的超出常规的人和事的这一层面上。只是到了宋代,“人妖”的妖怪之气则减退,“人妖”的妖媚之气则上升,以至成为普遍。而且多是男扮女装。周密《癸辛杂识》前集专辟《人妖》条说:赵忠惠与赵参议婢女求欢,婢女不从,赵强迫婢女,才知婢女是男子化装。《癸辛杂识》后集续说:临安新门外乃是这些“人妖”活动的巢穴,这些男子抹胭粉,着丽服,善针指,连口气称谓都与妇人一样,变态求食,令人作呕。但未见有举条例禁止这些“人妖”行事者。这反映了宋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默许了这些男子“以色媚世”的丑行。 究其原因,这是由于城市服务经济行业对女性需求量增大所致。《江行杂录》可证:在临安中、下小户人家都重女轻男,倘若生下女孩则爱护得如捧珍珠,因为待其女孩长大,可以随着她的姿质,教给她一种艺业,或杂剧,或琴棋;或针线,或拆洗;或贴身伺供,或堂前摆设……女性“就业”前景一片光明,这就引动许多女性投身其中,以至有不少男子也纷纷仿学——— 宋小说《宋四公大闹禁魂张》描写宋四公在去东京西南路上的一个村酒店里喝闷酒,一妇女入酒店来,“拍手唱一只曲儿。”宋四公让她坐在跟前,“教量酒漆只盏儿来,吃了一盏酒。宋四公把那妇女抱一抱,撮一撮,拍拍惜惜,把手去摸那胸前道:‘小娘子,没有奶儿。’”……这女子打扮:油头粉面,白齿朱唇。锦帕齐眉,罗裙掩地。鬓边斜插些花朵,脸上微堆着笑容……却原来是江洋大盗“苏州平江府赵正”装扮的。以此略见宋代男扮女装为“人妖”之活灵活现一斑。 “人妖”之所以投身于伎艺表演,就是因为这一行当赚钱快,而且如果色艺双绝的话,可以赚大钱。宋《清尊录》就记述了这样一个“人妖”成长的全过程:四川兴元一市民,在路上捡一小男孩,带回家养育。夫妻俩谋划他成伎艺女,这样可售数十万钱。此后这男孩便被关闭在深屋中,节制饮食,他的肤发腰步,都加以修饰和严格的调治,待他长到十二三岁,嫣然一美女形象。这对夫妇便将他带到成都,教给他新的乐声,这对夫妇不让人见着他,人们以她为“奇货”,许多市民来求她为妻,这对夫妇一口回绝说:这女儿应当归贵人所有。他们这样一说,好事者更接踵盈门,为的是见她一面,而看一面,她便马上避开,但这一面也要钱数千,叫做“看钱”,时间长了,她的名声越传越大。有一通判慕名见了她一面,立刻神情恍惚,非要得到这女子不可,与其父讲了价钱,一直给到七十万钱,这对夫妇才将其女售给通判,通判喜不自禁,摆下宴席与贺客痛饮,并要此女子唱歌以助兴,欢闹到半夜,通判拥女进房,这时才知她是男身。通判连呼受骗,去找其父母,已茫然不觅踪迹,告官府去捕捉,也无音讯。 此事使我们清晰看到,“人妖”氛围已在社会上形成,“人妖”已具市场化,从一开始“人妖”的父母就筹谋如何训练而使之赚钱,而社会上如何调治幼男使其成为赚钱的机器,已有一套规律可寻,若节制饮食等,训练手段已花样百出,因而此少男很成功转变为会表演的女子,已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而且宋“人妖”影响之大,使我们不仅在宋代还看到不少这样的例证,还从宋以后的元明清诸代不断地看到这一“人妖”的影像。 如袁枚《子不语·假女》所提供的一则“人妖”,倒像是宋“人妖”的重演:贵州贵阳一洪姓美男,自幼无父母,邻有孀妇喜洪漂亮加以抚养,使其不剃发、缠足,长至十七岁时已声音娇细,颈无结喉,发垂委地,肌肤玉映,腰围仅一尺三寸。洪男专供孀妇淫乐,孀妇死后,洪男便以“针线娘”为名,行走于楚、黔两地,十年之内,挟绣伎骗奸女子无数,至江夏时却被一杜姓男子猥亵发现,扭送官府,审讯按察使认为洪是“妖人”,判处极刑。 这则清“人妖”与宋“人妖”有所不同,宋“人妖”多仅止步以色艺行骗于世,而清“人妖”已超越此界限专以诱奸妇女为能事,这显然是“人妖”的穷途末路,而这一现象在明清则屡见不鲜。如明《五杂俎》,清《坚瓠余集》有录:成化山西桑冲,妆作妇人,就彼学女士描剪花样刺绣等项,教与任茂等七人,结帮成伙,诱奸妇女。清“人妖”更上一层楼,呈集团化、规模化倾向,如汪启淑《水曹清暇录》的“档子”(又名小班,艺伎之流),乃选十一二岁清童,学北京妇女装扮,以唱淫词小曲为业,人家宴客,呼之即至,或溜秋波,或投纤指,撩人大笑,掷撒钱帛……清“人妖”将其丑恶的一面推向极致,“为害匪细!”人们予以“严禁”,则是必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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