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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对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刑,如强奸未遂者处以杖刑,后果严重(折伤者、强奸者)则处以绞刑。三男强奸一妇为轮奸,皆处死。
本文摘自:《法治人生》2008年第21期,作者:倪方六,原题:《中国古代如何处罚“强奸罪”》 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和奸罪、居丧奸罪一说,到了唐代出现了“强奸”、“轮奸”罪名。其“犯罪行为”的轻重,依尊卑、亲等来区别。曾任民国时期南京中央大学史学系教授、著名法学家杨鸿烈有过考证,对家族内的违反女性意志的性行为,唐朝的处罚就极为严厉。如,诸翁欺奸男妇,诸男欺奸义男妇,居父母丧而欺奸父妾,主欺奸奴(已许嫁良人为妻),均视情节轻重、亲等处以杖、笞,直至处死,对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刑,如强奸未遂者处以杖刑,后果严重(折伤者、强奸者)则处以绞刑。三男强奸一妇为轮奸,皆处死。 在唐确立了“强奸罪”,并施以制裁后,这方面的律例就更详细了: 后周 夫之妇被人强奸,男犯杀,妇人不坐。 元朝 强奸有夫之妇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在保护女性免受性侵害的进程上,有了“强奸幼女罪”。规定: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者,女不坐。“幼女”的标准是“止十岁以下”。 另,诸与奸妇同谋药死其妻者皆处死。 明朝 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幼女”的年龄标准提高两岁,定在十二岁。 另,夫殴妻致死者,绞,以下情况别论,夫有殴骂妻妾,致妻妾自尽身死者勿论;夫殴妻,非斫伤(用刀斧砍)勿论。 清朝 处罚在违反意愿的背景下的单方强行性行为,制裁也不含糊,沿用明律,但“夫殴死有罪妻妾不为罪”一条也被继承,对妻因与夫口角而妻自缢,如无伤痕,不予追究。 另外,中国古代律例还对受到性侵害的女性在“族礼”和社会地位上给予保护。规定:强奸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男妇受翁欺奸,男妇归宗;父妾受欺奸,妇人归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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