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一段失真的历史》
@冯学荣读史,近代史研究者,居香港。新作《从甲午到七七—日本为什么侵华》已在香港出版。旧作《历史其实很雷人》已在中国大陆出版
在中国大陆各类史书中风行已久的 “卖国贼袁世凯与日本签署二十一条” 的说教,其实也是不属实的。
这件事情的真相,是这样的:
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出兵中国山东青岛、打跑了青岛德国租借地的德军之后,向袁世凯开出了撤兵的条件,一共有二十一个条件,史称 “二十一条”。
袁世凯接到了日本提出的 “二十一条” 要求之后,派了北洋政府的日籍法律顾问有贺长雄回国、游说山县有朋等日本政坛元老。在有贺长雄的游说之下,部分政坛元老,例如松方正义,向日本政府提出了质问、并施加了压力。
与此同时,袁世凯还密令北洋政府外交人员顾维钧秘密地将日本向中国提出 “二十一条” 政治要求的事情告知了英、美等西方帝国主义国家。以英、美为代表的部分帝国主义国家对日本提出了非难。
在内外政治压力之下,日本自行删除了其中的七款要求,余下的要求,只有十四条。(注意:上述事情仅仅发生在洽谈期间,袁世凯至此尚未签约)
后来在实际签约的时候,是分拆开两个条约来签的,它们分别叫做《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和《关于山东之条约》,由于是在中华民国四年(1915年)签署的,取年号为名,把两个条约统称为 《民四条约》。
由上述两个条约合并统称的《民四条约》,全文合计实际签署的,只有十三条,而且刨去诸如 “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 的两条废话条款、以及 “现行条约一概照旧实行” 这条可签可不签的多余条款之外,实际上只有十条。
总而言之,在著名的 “二十一条” 历史事件当中,袁世凯与日本签署的实质性条约,只有十条。
不但如此,到了1922年,北洋政府又和日本签约、废止了《关于山东之条约》,只剩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共九条,其中废话条款有两条,实质性的条款,仅有七条。
换言之,近代史上著名的这个 “二十一条” 事件,真相及其发展逻辑如下:
1、1915年,日本向北洋政府提出了二十一条政治要求,作为日军从青岛撤兵的条件;
2、在洽谈过程中,北洋政府利用外部政治力量对日本施压,日本自行删除了七条;
3、实际签署时,名义条款合计,一共仅有十三条;
4、1922年,日本和中国废除了其中四条,只剩余九条;
5、剩下的九条当中,废话占了两条,实质性条款仅有七条。
总结:袁世凯并未与日本签署二十一条,而仅仅签署了十三条,后来又废除了四条,余下九条,九条当中实质性的条款,仅有七条。
这才是所谓 “二十一条” 事件的历史真相。
主要参考资料:
1、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
2、曹汝霖《一生之回忆》
3、东亚同文会《对华回忆录》
附:《民四条约》全文
《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
第一条两缔约国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之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条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经营农业,得商租其需用地亩。
第三条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一切生意。
第四条如有日本国臣民及中国人民愿在东部内蒙古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时,中国政府可允准之。
第五条前三条所载之日本国臣民,除须将照例所领之护照向地方官注册外,应服从中国警察法令及课税。民、刑诉讼,日本国臣民为被告时,归日本国领事官,又中国人民为被告时,归中国官吏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但关于土地之日本国臣民与中国人民之民事诉讼,按照中国法律及地方习惯,由两国派员共同审判。 将来该地方之司法制度完全改良时,所有关于日本国臣民之民、刑一切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判。
第六条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东部内蒙古合宜地方为商埠。
第七条中国政府允诺,以向来中国与各外国资本家所订之铁路借款合同规定事项为标准,速行从根本上改订吉长铁路借款合同。将来中国政府、关于铁路借款事项,将较现在各铁路借款合同为有利之条件给与外国资本家时,依日本国之希望再行改订前项合同。
第八条关于东三省中、日现行各条约,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一概仍照旧实行。
第九条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关于山东之条约》
第一条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于中国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条中国政府允诺,自行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于胶济路线之铁路。如德国抛弃烟潍铁路借款权之时,可向日本国资本家商议借款。
第三条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合宜地方为商埠。
第四条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