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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新闻自由史:假如没有《大清报律》(旁观者马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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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3-02-08

1908年,中国宪政改革进入攻坚克难最后阶段。按照规划,这一年必须公布《钦定宪法大纲》。在公布宪法大纲前,清政府于3月公布与宪法大纲相配套的《大清报律》。这是清末政治改革至关重要的一步。但怎样看待这一步,由于后来历史发展急剧转型,加上意识形态困扰,我们今天已很难明白其前因后果了。

按照孙中山一系革命党人,以及当时报界比较激进的看法,《大清报律》就是一个非常反动的法律,因为这个法律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新闻管理和审查制度,没有让人民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然而到了后来,当人们总结清亡教训时,一个更重要的看法是:大清王朝之所以亡,就亡在其政治改革,亡在其开放舆论,亡在其颁布这个《大清报律》,让言论自由无度泛滥,因而导致了大清王朝的灭亡。

其实,这两种说法都是不对的。任何体制下的言论自由都有一定的自由边界,《大清报律》确实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报纸注册手续、文稿预审、违规处罚,尤其是规定了什么样的内容不能发表。实事求是说,这些规定在任何一个常态国家,均属于正常,有制度的检查总比有检查无制度要好许多。

根据《大清报律》,报纸不得刊载的内容见于第十至第十五条:

   第十条 诉讼事件,经审判衙门禁止旁听者,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一条 预审事件,于未经公判以前,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二条 外交、海陆军事件,凡经该管衙门传谕禁止登载者,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三条 凡谕旨章奏,未经阁钞、官报公布者,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四条 下列各款,报纸不得揭载: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扰害公安之语,败坏风俗之语。

   第十五条 发行人或编辑人,不得受人贿嘱,颠倒是非。发行人或编辑人,亦不得挟嫌诬蔑,损人名誉。

假如我们不带成见去分析,应该说这六条规定对于社会稳定非常重要。

《大清报律》最值得诟病的是文稿预审规定。其第七条规定:

   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

这种提前预审制度确实不是一个成熟的宪政国家所当有,但考虑到当时中国正处在政治转型特殊期,政治改革刚刚启动,几千年君主专制传统根深蒂固。从这个意义上说,《大清报律》这些今天看来稍感严苛的制度可能还是必要的。

其实,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了透明公开的预审文稿制度,因而除了鼓吹暴力,鼓吹革命,鼓吹造反推翻政府的言论受到控制外,相当激烈的政治言辞,大都能发表出来。这也是今天许多人总结清亡教训时觉得清政府不应该放开言论,不应该公布《大清报律》,而应继续无规则严格控制舆论的理由。这种说法在政治上的有害性不必说了,即便从清亡具体原因看,这种说法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假如没有言论自由,没有《大清报律》,大清王朝照样要结束,但中国那时必将大乱,决不会南北妥协,平稳过渡。中国之所以在辛亥年避免了一场法国大革命式的灾难,主要得益于《大清报律》带来的言论自由和公开。

武昌起义发生后,负责管理报纸的民政部于1911年10月12日确曾下令北京各报不要刊登来自武昌的军事消息,这个禁令的法律依据就是《大清报律》第十二条规定,但凡海陆军事件,没有经过主管衙门同意,报纸不得登载。武昌起义,本质上就是新军哗变,没有军事主管衙门发布,报纸自然无权刊登。但是,武昌发生的事情毕竟太大了,外国通讯社报道了,全世界都知道了,国内比较机灵的报纸,特别是倾向于革命的报纸也隐约报道了,尤其是在北京发行的《国风日报》以开天窗的方法发布:“本报得到武昌方面消息甚多,因警察干涉,一律削去,阅者恕之。”假如这种掩耳盗铃式的禁止继续下去,谣言必然满天飞,人心惶惶,社会动荡。

禁止刊登的命令依据是《大清报律》,各个报纸同样根据这个法律要求刊登。他们的理由是,《大清报律》相关法律解读规定很明确,所有关涉军事行动的消息在没有确切消息时不能刊登,但经同业调查,所有确切消息,似乎还是一律照登为便。所以息浮言而维持大局稳定者,就在消息公开透明。

报业的要求与理由是成立的,也是有利的,于是留在北京主持陆军部日常事务的副大臣寿勋14日接受新闻界访谈时,就明白表示新闻界可以按照《大清报律》约束,自主如实报道武昌前线的消息。

陆军部稍后进一步解释说,此次武昌动荡事起仓促,不免谣言纷起,为镇定人心起见,陆军部认为应该让各报馆如实刊登一些确实消息,以真实消息抵消谣言的传布。

民政部、陆军部相关衙门按照《大清报律》允准各报登载前线消息,这对于稳定大局意义重大,先前听闻小道消息惊慌失措的人渐渐镇定下来,各方面都比较准确掌握信息,作出正确判断。在北京,在全国,并没有因为武昌战局出现大规模持续混乱。南北妥协,清帝退位,这样超乎想象的重大事件竟然波澜不惊,仔细想来,都得益于《大清报律》。

假如没有《大清报律》,必然是一场混乱,混乱一场;必然是中原板荡,生灵涂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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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3-02-08
Re:(清末新政)重新估价《大清报律》(旁观者马勇)
《南方周末》改稿事件提示我们在建政半个多世纪后,是否还应该延续无法可依的新闻出版格局,有意识让执政者凭借感觉随意裁量?对于政治统治来说,究竟是有法可依更有利于江山稳固,还是无法可依更有效?为说明这点,不妨回顾一下清政府颁布《大清报律》的历史,重新认识《大清报律》的意义。

报纸纯粹是西方化产物。在古典中国,由于长时期囿于农业社会,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太阳超常升起,社会也没有什么惊奇,所以古典中国社会不需要报纸,不需要便捷信息传递。

到了近代就不一样了。所谓近代,就是在农业文明基础上增加了工业文明、商业文明新东西。工商业文明与农业文明的最大不同,是明天的行情不一定与昨天一样,因而近代社会对信息的需求远大于古典中国,于是有了报刊。

近代报刊最初都是由外国人创办的,至少在1895年前,中国境内基本上没有中国人创办的报刊。经过三十多年洋务运动,中国经济发展也需要便捷的信息,但政府就是没有释放社会,没有允准人们办报。

甲午战后,形势大变,三十年洋务成就不敌同时期发展的日本,让中国精英阶层深度反省过去的路可能有问题。于是,中国转身向东,学习日本,释放社会,知识精英也就在这个维新潮流中仿照外国人创办了自己的报纸杂志。

最早创办的报纸是政论类。政治类当然合乎朝廷转向维新的政策期待,但把握不准,也会溢出常规,发表一些超越既定政策之类的言辞,让人听着不舒服。所以,最早出现的《强学报》,仅仅出版两期,只有五天时间,就被旧势力以植党营私,涉嫌经济而被查禁。

释放社会,重构社会,已成为甲午战后中国大趋势,查禁《强学会》不仅没有取得预想效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报刊杂志如雨后春笋般遍地都是。短短几年,报刊杂志遍布中国,不仅成为城市居民每天必读物,即便到偏远地区,报刊杂志也是那儿读书人了解外部世界的窗口。全国各地都有报纸,影响全国的有《时务报》、《国闻报》,并不是很多;影响当地的报纸却很多,几乎每个省份都有自己的报纸。

报纸大发展当然带来了管理问题。1898年政治变革开始,朝野各界都有人提出仿照东西洋各国制定章程,按章管理。只是由于很快发生了政治逆转,为报纸制定章程的事情无限期推迟。

1901年,清政府在各方面压力下重启新政,新政其实是一场全面改革,允许人民落实言论出版自由权力是新政应有之义。哪个地方新出了什么样的报纸,也是新政标志,是新政成就。在新政新风引领下,报纸杂志成为知识人就业热门,编辑记者也渐渐找到了无冕之王的感觉。

新政发展到宪政发生了质的变化。在宪政体制下,报纸本身就是一个行业,怎样管理报纸杂志自然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一个事情。假如清政府继续沿用先前惯例,让各级官吏自由裁量,那么任意查封报纸的事情一定越来越大,更重要的是,报纸不能遵循一定规则常态化,报纸本身也容易出问题,什么有偿新闻,什么任意栽赃,什么造谣生事,一定会随时可见,既贬损了帝国的尊严,也败坏了社会风气,为报纸杂志立法树规,其实也是为一个合理的良性社会立法。

宪政一开始,清政府就于1906年7月颁布《大清印刷物专律》。这是清政府第一部,也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有关新闻出版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六章四十一款,详细规定出版物生产者资格、条件、注册方式、费用,巡警衙门的责任等。在第四章《毁谤》,规定哪些内容属于毁谤,不应出现在出版物,大致类似于无根之谈或谣言,当属禁止之列。

在过去的研究中,受革命党人影响,基本都从阴谋论立场看待大清王朝宪政改革,由此分析这部《印刷物专律》,差不多都认为是为了加强舆论控制,不是为了落实人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其实,这样的分析是不对的。清廷立宪不是儿戏,为新闻出版立法树规,当然不是鼓励造反,但绝对不是遏制人民办报自由和热情,而是有限度开放报禁,希望新闻出版能够逐步向制度化靠拢。

紧接着,清政府于1906年10月颁布《报章应守规则》共九条,明确规定报章哪些内容能登哪些不能登,为言论自由划出了一个相对比较清晰的边界:一是不得诋毁朝廷;二是不得妄以朝政;三是不得妨碍治安;四是不得败坏风俗;五是但凡关涉外交、内政,如经相关衙门明确应该保密者,不得刊登;六是正在审理的案件,还没有定案前,报章不得妄下断语,并不得有庇护嫌疑人语词;七是不得摘发他人隐私,诽谤他人名誉;八是记载错误失实,报章应及时更定;九是欲开报馆的人,应该先行呈报,再行开设;已开设者除外。如果不加成见进行探讨,应承认这九条规定是一个常态体制下媒体必须遵守的原则。

中国言论自由空间打开了,这九条规定竟然受到国内报章普遍反对。《申报》对禁止刊载的条文逐条驳斥,以为宫廷事务与政治最有关,报界对国家政务有献议之权之责,以“诋毁宫廷”的理由阻止报章议论朝政,显然失之专制。

类似批评还有很多,尽管这些批评近乎苛刻,但清政府还是进行相当修改,于1907年9月颁布《报馆暂行条规》,将禁载事项作了调整,比如将“不得妄议朝政”改为“不得登载淆乱国体事项”;将“凡关涉外交内政之件”的“内政”删除,只维持外交保密事项不得擅自刊登。应该说,此时的清政府在言论尺度上已开得不小了。

清廷的目标就是要走向宪政,重构有关现代国家。等《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一个更正规的《大清报律》于1908年春天如期而至。

《大清报律》四十二条,附则三条。详尽规定了报纸注册资格及手续。规定报纸发行人应按每月发行期数缴纳保押金。这项规定看似苛刻,但又规定专载学术、艺事等可以免缴;宣讲白话的报纸,确系开通民智,也不必交。

其实,《大清报律》最受研究者诟病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事前审查制,一是禁登事项。禁登事项与过去的《报馆暂行条规》大致相似,规定日报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前;月报、旬报、星期报等,于发行前一日午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这让许多媒体人和后来的研究者很不满意。

仔细想想,中国从专制走向君宪,只有几年时间,一步到位,欲速则不达,谁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大清报律》比较谨慎地规定事前查核制度,虽说与现代新闻自由理念还有一段距离,但总比有检查而无制度要好许多。

《大清报律》是晚清政治进步的一个标志,平心静气分析这部法律,我们应该承认《大清报律》可以作为中国新闻事业进步的基础。事实上,到了民国,《大清报律》并没有应声而废,各省在很长时间依然援引这个法律去管理报纸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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