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月21日召开的教育部2010年第一次新闻通气会上,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透露,目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已基本兑现了教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教职工生活补贴也已兑现。教育部要求各地在完成绩效考核后,力争在春节前兑现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本兑现后,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正平稳推进
据介绍,我国教师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部分,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总量的3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一般按学期或者学年发放。
吕玉刚说,截止到2009年底,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出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绝大部分市、县也已出台具体办法,落实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标准、项目、经费和分配导向等关键问题,实施绩效工资的制度框架基本成型。
在基本兑现了教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后,各地根据教育部提出的“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正在逐步探索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制度。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均已出台了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地(市)以下教育部门正在落实之中,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将在绩效考核后兑现。
实施绩效工资为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区县之间仍存在差距,这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吕玉刚说,这就建立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与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同步同幅度调整的长效联动机制,为确保《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同时,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落实到位,改变了过去依靠学校收费解决教职工津贴补贴的现象,有利于教师工资长期稳定正常发放,有利于巩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成果,也有利于学校规范管理。
针对部分教师反映的不同区县之间、同一城市市直学校与区属学校之间教师绩效工资水平存在差异的问题,吕玉刚表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水平是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核定的。而目前各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本身就不一样,存在较大差距,又因为学校隶属关系不同而存在财政投入渠道不同的现实情况,所以不同区县之间、区县学校与市直学校之间教师绩效工资水平确实还存在差距。他认为这种差距不是绩效工资政策造成的,而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教育部已经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予以研究。
绩效工资分配要支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用规范的制度和教职工的民主参与保证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绩效考核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难题,因为教师的有些工作难以量化,教育教学效果也难以马上体现,这令教师绩效考核更加复杂。吕玉刚通过教师成长档案、优秀教师评比、教师自我发展规划等,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通过简便易行的方式把教师工作数量和质量体现出来。
吕玉刚说,在具体操作中,特别要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秩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用规范的制度和教职工的民主参与保证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据悉,去年以来,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若干宣传提纲,并举办了5期专题]培训班,要求将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政策传达到每所学校、每位教职工。
在21日的新闻通气会上,吕玉刚再次强调,教师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一定要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认真讨论,群策群力,并且在本校公开,接受教职工的监督,绝不能暗箱操作。绩效工资分配要支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倾斜校长的绩效工资则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
为便于广大教师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予以监督,也为了方便老师们咨询政策、反映意见,教育部专门设立了绩效工资专用信箱,并由专人负责听取和研究收到的意见和建议。